第一條為強化路政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全面推行路政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和《云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等規定,結合路政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全縣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及執法人員。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大隊職能科室或督察人員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或大隊領導的帶領下,對全縣地方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和路政執法人員的活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對路政管理行政執法監督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對路政管理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主要由大隊職能科室、督察大隊在大隊負責人(或指定人員)帶領下進行。
第六條路政管理行政執法監督的職責:
(一)調查了解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文件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大隊領導反饋,并提出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擬定路政管理執法工作的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依法依規糾正路政執法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違紀和不作為行為;
(四)建立和落實路政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
(五)負責調閱有關案卷、文件、資料,查詢路政執法工作人員的執法情況。
第七條路政管理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三)有關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四)其它行政執法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八條具體路政管理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一)對作出路政管理行政許可的依據、程序、操作是否合法和規范進行監督;
(二)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指在案件調查終結后,通過案件審核、主持聽證結果和專項檢查等,對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實施處罰是否公正、合法、合理進行的監督;
(三)對行政不作為行為的監督。通過日常檢查、定期檢查以及信訪、監察等信息反饋,及時糾正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
(四)對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包括:學習、宣傳、培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行政處罰和執行情況;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等。
(五)對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事前監督。按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路政執法工作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二)事中監督。采取明察暗訪的方式,對行政執法過程的監督,嚴格規范各項行政執法行為;
(三)事后監督。通過來信來訪、申訴、核查等方式定期對案件質量、許可行為等路政執法結果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條路政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涉及行政違法行為的舉報、申訴、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執法監督中發現需追究路政執法人員過錯責任的,按大隊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