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5日,平達市場監督管理所收到龍陵縣公安局平達派出所移交線索,稱xx燒烤店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xx燒烤店于1月15日凌晨向3名未成年人銷售1箱啤酒。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2月7日,龍陵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燒烤店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的違法行為,作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案例意義
未成年人的身體發育還未成熟,飲酒對器官發育會造成影響,同時,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較弱、辨識能力不強,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將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危害,甚至誘發各類刑事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等嚴重后果。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我們每一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社會各界應積極行動、緊密合作,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案例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第一百二十三條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