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9-8/20240514-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平達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5-14 |
| 文號 | 瀏覽量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罰款金額(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有效期 | 處罰機關 | 備注 |
胡定朝 | 平達林草罰決字(2024)第002號 | 未經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批,于2023年10月份雇傭周余學駕駛挖機在平達鄉安樂村松坡組蔣貴林的自留山“蘆根河”(林種:用材林;林地保護等級:Ш級;林班:64林班;小班12小班)占用林地采石出售,致使1617.9㎡(折合2.4畝)林地受到毀壞。于2024年5月7日立案,5月8日調查終結。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第四條第一項(情節一般)、龍林草發(2022)106號文件 | 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于2025年5月8日前在平達鄉安樂村松坡組蔣貴林的自留山“蘆根河”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并對其處以下行政處罰: 處于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的罰款、計人民幣玖仟柒佰零柒元肆角(即1617.9m2×6元×1倍=9707.4元)的行政處罰。 | 0.97074 | 2024/5/14 | 2024/11/14 | 龍陵縣平達鄉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