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1-0916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社會保障 | 發布日期 | 2021-09-16 |
| 文號 | 龍政發〔2021〕48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龍陵縣龍陵縣邊民補助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邊民補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鞏固邊防,改善邊境地區民生,提高黨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進邊境地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邊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基層〔2021〕16號)有關要求,結合龍陵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邊民補助是指由中央財政、省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發放到在邊境一線地區居住時間達半年以上的農村居民的補助。享受邊民補助的邊民,有巡邊、守邊、固邊、維護邊境安全和穩定的義務。
第三條 從2021年起,邊民補助統計時段調整為從上年11月1日至當年10月31日。
第二章 邊民補助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邊民補助對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戶籍地為邊境鄉鎮。
(二)在邊境鄉鎮擁有固定住所(有房產)且統計年度內實際居住6個月以上(在邊境鄉鎮完成學業后,繼續外出就讀學生除外)。
第五條 以下人員不納入邊民補助范圍:
(一)截至本年10月31日已死亡人員。
(二)在邊境一線居住的新生嬰兒落戶不足6個月及10月31日前將戶口遷入邊境一線,但戶口遷入時間不足6個月人員。
(三)在職或退休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國企職工。
(四)拒服兵役人員。
(五)本年度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罰的人員。
(六)正在(或本年度內)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七)本年度因酒駕或醉駕被查處的人員。
(八)刑罰(含附加刑)未執行完畢及刑滿釋放后未回鄉辦理有關手續人員。
(九)計劃外超生對象社會撫養費未繳清人員。
(十)在疫情防控、邊境維穩等工作中,不配合、不服從管理、協助他人非法出入境人員。
(十一)違反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人員。
第六條 邊民補助的標準:
一線抵邊自然村(距國境線直線距離3公里以內)農村居民每人每年補助2500元;抵邊行政村農村居民每人每年補助1000元;抵邊鄉鎮農村居民每人每年補助500元。
第三章 邊民補助申請認定程序
第七條 邊民補助對象以2018年6月30日戶籍人口為基準,以后年度在此基礎上增減調整,一年一認定。人員增加由農戶申請、村民委員會審核上報,人員減少由村民委員會統一提出調整申請。農戶申請由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家庭成員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程序如下:
(一)申請提出。農村居民家庭成員向村民委員會提出邊民生活補助書面申請。申請時應提交戶口本、身份證及“一卡通”銀行卡復印件。刑滿(刑拘)被釋放人員提供司法部門的證明材料原件。
(二)申請審核。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并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的申請,入戶調查。經入戶調查認定符合條件的,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后連同申請人有關材料一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申請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有關材料后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盡快將有關材料退回村民委員會,并書面說明理由。鄉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有關材料或申請人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人員增加統計口徑:新落戶、遷入人口以戶籍登記時間為準;居住時間農戶自主申報,戶主會討論,村、小組核實。
第九條 人員減少統計口徑:死亡人員由民政部門核實;戶籍遷出人員由公安部門核實。
第十條 邊民補助對象認定程序如下:
(一)數據下發。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公安局、縣衛生健康局、縣人民武裝部等部門提供截至本年度10月31日的相關基礎數據,對不能納入對象進行整理,并進行標記,下發到各村進行核實。
(二)數據核查。組織召開戶主會,進行排查、核實,組織召開三委會研判,入戶調查,進一步核準數據后報鄉人民政府。
(三)數據公示。所有數據進行匯總后,公示到各村、組,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間,如有變動由村級提交“邊民補助公示期間信息變動說明”,并對變動情況進行補充公示。
(四)農戶簽認。公示期間變動數據匯總后,分組召開戶主會,由農戶確認后簽字捺手印。農戶簽認,如有變動由村級提交“農戶簽認期間信息變動說明”,并對變動情況進行補充公示。
(五)發放數據。匯總農戶簽認變動信息,形成年度邊民補助核定表,以此為依據形成邊民補助發放花名冊。
第四章 邊民補助資金來源及發放
第十一條 本《邊民補助管理辦法》所需資金由年度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統籌安排,由縣級財政下達邊境鄉鎮,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邊民補助發放由邊境鄉鎮具體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加強基礎管理,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精準認定。嚴格執行補助標準和范圍,嚴格發放程序,確保發放對象精準、政策執行標準。
第十三條 沿邊居民生活補助按年度計算發放,邊境鄉鎮每年4月中旬測算邊民補助人數并上報縣財政局,當年年底前發放,次年2月中旬將相關情況及檔案材料上報縣財政局。邊民補助資金原則上通過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系統發放到人,不得現金發放,并做好項目資金公示。
第五章 組織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沿邊居民生活補助實行動態管理,邊境鄉鎮及時掌握農村居民轄區內家庭變化情況,精準識別補助對象。
第十五條 邊民補助資金應及時撥付到位,并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當年結余資金納入下年度邊民補助資金預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邊民補助所需資金的撥付、發放,應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應如實申報邊民補助,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邊民補助的,一經查實,收回當年已發放資金,并整戶停發次年補助。
第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應嚴格審核把關,因審核不嚴導致邊民補助違規發放的,視情節移送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邊境鄉鎮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