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1-0903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 | 2021-09-03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政策背景
為鞏固邊防,改善邊境地區民生,增強邊民守邊固邊的積極性,提高黨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進邊境地區穩定,中央財政、省財政共同設立邊民補助專項資金用于邊民補助。邊民補助政策從2011年補助部分特定對象開始,發展到針對邊民的一項普惠政策,期間補助形式從一開始的按人補助到按戶補助,至2018年又正式明確按人補助。
管理辦法制定的原則是應補盡補、動態管理、統籌兼顧。在制定11條負面清單時,主要是基于兩方面考慮:一是細化邊民補助對象認定條件;二是弘揚社會正能量、打擊違法犯罪。
二、目標任務
全面落實邊民補助政策,提高邊民補助管理水平,實現補助政策執行責任明確、精準到人的目標。
三、政策依據
根據中央和省邊民補助有關規定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邊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基層﹝2021﹞16號)相關要求,結合龍陵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四、補助對象
戶籍地為木城鄉、在木城鄉擁有固定住所(有房產)且統計年度內實際居住6個月以上(在邊境鄉鎮完成學業后,繼續外出就讀學生除外)。以下人員不納入邊民補助范圍:
(一)截至本年10月31日已死亡人員;
(二)在邊境一線居住的新生嬰兒落戶不足6個月及10月31日前將戶口遷入邊境一線,但戶口遷入時間不足6個月人員;
(三)在職或退休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國企職工;
(四)拒服兵役人員;
(五)本年度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罰的人員;
(六)正在(或本年度內)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七)本年度因酒駕或醉駕被查處的人員;
(八)刑罰(含附加刑)未執行完畢及刑滿釋放后未回鄉辦理有關手續人員;
(九)計劃外超生對象社會撫養費未繳清人員(具體執行時以相應時段執行的計劃生育政策為準);
(十)在疫情防控、邊境維穩等工作中,不配合、不服從管理、協助他人非法出入境人員;
(十一)違反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人員。
五、補助標準
一線抵邊自然村(距國境線直線距離3公里以內)農村居民每人每年補助2500元;抵邊行政村農村居民每人每年補助1000元;抵邊鄉鎮農村居民每人每年補助500元。
在實際操作中,從國境線平移3公里,在平移線內和平移線穿過的村莊,按一線抵邊自然村標準執行;平移線穿過行政村范圍,但該村莊在平移線外的按抵邊行政村標準執行;平移線穿過鄉鎮范圍,但該行政村在平移線外的按抵邊鄉鎮執行。
六、認定程序
(一)補助申請程序。農村居民家庭成員向村民委員會提出邊民生活補助書面申請。申請時應提交戶口本、身份證及“一卡通”銀行卡復印件。刑滿(刑拘)被釋放人員提供司法部門的證明材料原件。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并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的申請,入戶調查。經入戶調查認定符合條件的,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后連同申請人有關材料一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有關材料后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盡快將有關材料退回村民委員會,并書面說明理由。鄉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有關材料或申請人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等相關工作。
(二)補助認定程序。
1.數據下發。民政、司法、社保、公安、衛健、人武等部門提供截至本年度10月31日的相關基礎數據,對不能納入對象進行整理,并進行標記,下發到各村進行核實。
2.數據核查。組織召開戶主會,進行排查、核實,組織召開三委會研判,入戶調查,進一步核準數據后報鄉人民政府。數據公示。所有數據進行匯總后,公示到各村、組,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間,如有變動由村級提交“邊民補助公示期間信息變動說明”,并對變動情況進行補充公示。
3.農戶簽認。公示期間變動數據匯總后,分組召開戶主會,由農戶確認后簽字捺手印。農戶簽認,如有變動由村級提交“農戶簽認期間信息變動說明”,并對變動情況進行補充公示。
4.發放數據。匯總農戶簽認變動信息,形成年度邊民補助核定表,以此為依據形成邊民補助發放花名冊。
七、資金來源
本《辦法》所需資金每年4月測算上報,省級在年度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中統籌安排,由縣級財政下達邊境鄉鎮,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八、補助發放
邊民補助由邊境鄉鎮具體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加強基礎管理,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精準認定。補助于當年年底前發放,原則上通過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系統發放到戶,不得現金發放。
相關鏈接: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陵縣邊民補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