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2-1109007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龍政辦發 | 發布日期 | 2022-11-09 |
| 文號 | 龍政辦發〔2022〕70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龍陵縣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硅石資源管理和處置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硅石資源管理和處置辦法(試行)
為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配置和綜合利用,保障礦產資源國有資產收益不流失,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4個部門關于印發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推進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資〔2020〕60號)和《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保山市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方案(2021—2025)〉的通知》(保自規發〔2021〕19號)等文件規定,結合龍陵縣實際,制定以下處置辦法。
一、基本原則
為加強對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管理,減少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提高資源利用率,對龍陵縣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硅石資源,確需對外銷售的,由縣人民政府指定項目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銷售收入專項用于全縣生態修復治理。
二、適用范圍
(一)全縣范圍內歷史遺留或關閉的露天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在項目批準施工范圍和施工期間內,根據工程設計施工需要而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除本工程建設自用外剩余確需對外銷售的。
(二)全縣范圍內經依法批準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除歷史遺留或關閉的露天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外),在項目批準施工范圍和施工期間內,根據工程設計施工需要而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除本項目建設自用外剩余確需對外銷售的。
1.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所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
2.因消除地質災害隱患需削方減載、排險所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
3.因交通道路(隧道)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
4.因水利工程、河流湖泊清理、防汛工程護堤清障等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
5.土地整治工程(含全域國土整治工程)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
6.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程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
7.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
(三)全縣范圍內礦山企業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或《礦山開采初步設計》,因開采批準礦種或恢復治理需要,進行工程掘進、剝離或恢復治理施工而產生的未有償化處置的伴生砂石、硅石礦產,除可自用于本項目或礦山建設、采坑回填及采空區充填等非營利性用途外,剩余確需對外銷售的。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依法應取得而未取得采礦權的情況下,不得以工程施工為名變相開采礦產資源。
三、管理和處置
以下情形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需對外銷售的,必須編制《砂石(硅石)料利用方案》,由縣人民政府指定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統一管理和公開處置。
(一)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需對外銷售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要求,由縣自然資源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批準的《砂石(硅石)料利用方案》對剩余確需對外銷售的砂石、硅石料進行評估,擬定處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由縣自然資源局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處置。
(二)全縣范圍內經依法批準的其他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需由業主委托第三方有資質機構依據項目施工設計編制《砂石(硅石)料利用方案》,經項目主管單位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需對外銷售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擬定處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由項目主管部門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處置。
(三)全縣范圍內礦山企業坑道掘進、露天開采剝離或實施礦山恢復治理施工產生的未有償化處置的砂石、硅石礦產,由業主委托第三方有資質機構依據項目施工設計編制《砂石(硅石)料利用方案》,經縣自然資源局會同縣財政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產生的剩余砂石、硅石礦產需對外銷售的,由縣自然資源局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擬定處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由縣自然資源局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處置。
四、職責分工
為加強全縣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硅石資源管理和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自然資源的副縣長任組長,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務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稅務局、縣紀委縣監委、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10個鄉(鎮)人民政府組成的龍陵縣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硅石資源管理和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各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對應成立各類項目剩余砂石、硅石資源處置專班,具體負責對本部門涉及的項目剩余砂石、硅石料進行處置和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涉及項目(或礦山)周邊群眾工作。配合縣國資公司及項目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項目(或礦山)砂石、硅石產出活動進行跟蹤巡查監管,確保礦產資源國有資產收益不流失。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砂石、硅石礦產處置的價格認定。
縣財政局(縣國資委):負責對砂石、硅石礦產處置銷售收入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全縣生態修復治理。對剩余砂石、硅石資源處置過程進行跟蹤管理,督促業務主管部門依規足額上交剩余砂石、硅石處置銷售收入。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程等建設項目以及礦山企業開采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合法合規性出具審查意見并進行處置。
縣水務局:負責防汛工程護堤清障、水利工程、河流湖泊清理等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合法合規性出具審查意見并進行處置。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對交通(隧道)等建設工程項目所產生的砂石、硅石礦產合法合規性出具審查意見并進行處置。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依法對礦山高陡邊坡排險工程施工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
縣公安局:負責對阻礙處置砂石、硅石礦產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打擊,對侵占礦產資源國有資產的違法行為及縣自然資源局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礦罪案件進行查處。
縣稅務局:負責對砂石、硅石礦產處置的稅費認定。
縣紀委監委:負責對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管理中承擔工作任務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對違紀違法行為依規依紀依法查處。
凡涉及到行業主管部門職責未明確、職責交叉、或情況特殊的,由縣自然資源局牽頭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鄉鎮制定具體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五、處置收益管理
(一)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和經依法批準的其他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產生的剩余砂石、硅石料,及礦山企業坑道掘進、露天開采剝離或實施礦山恢復治理施工產生的未有償化處置的砂石、硅石礦產,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并與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足額收取處置銷售收入。
(二)砂石、硅石礦產的處置銷售收入(含由鄉鎮自主投入的生態修復治理工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足額及時上交縣財政,不得以砂石、硅石料處置收入來沖抵治理工程費用。
(三)砂石、硅石礦產的處置銷售收入專項用于全縣生態修復治理。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法收益。
六、其他事項
(一)未按《砂石(硅石)料利用方案》采挖,擅自改變或超越項目工程設計規定的施工方式、范圍,擅自銷售砂石、硅石礦產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二)本處置辦法所指的砂石、硅石礦產的處置銷售收入,為礦產品競得成交值。
(三)本處置辦法未盡事項或涉及特殊情形的,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具體實際情況,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和有關鄉鎮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以“一事一議”方式,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四)執行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五)本處置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