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2-11094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 | 2022-11-09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進一步規范龍陵縣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產生的硅石、砂石資源利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全縣實際,制定了《龍陵縣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硅石、砂石資源管理和處置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作如下解讀:
一、背景依據
近年來,隨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貫徹實施和地方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路網建設、水利建設和生態修復、地質災害治理等各項目相繼開工,進一步規范工程項目剩余硅石、砂石料處置迫在眉睫。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管理和處置、職責分工、處置收益管理和其他事項等6部分。
(一)基本原則。為加強對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管理,提高資源利用率,保障國有資產收益不流失,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對全縣范圍內礦山企業開采批準礦種以外未進行有償化處置的硅石、伴生砂石礦產,依法批準的土地整治工程、生態修復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交通道路(隧道)、水利建設等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紅線范圍內產出的硅石、砂石礦產,除直接用于本項目建設以外,剩余確需對外銷售的,由縣人民政府指定項目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工程建設項目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處置。銷售收入專項用于龍陵縣生態修復治理。
(二)適用范圍。一是全縣范圍內歷史遺留或關閉的露天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二是全縣范圍內經依法批準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除歷史遺留或關閉的露天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外),三是全縣范圍內礦山企業坑道掘進、露天開采剝離或實施礦山恢復治理施工產生的未有償化處置的硅石、砂石礦產。以上三類工程項目產生的硅石、砂石資源,除本項目建設自用外剩余確需對外銷售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三)管理和處置。一是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產生的硅石、砂石礦產需對外銷售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要求,由縣自然資源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批準的《土石料利用方案》對剩余確需對外銷售的硅石、砂石料進行評估,擬定處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由縣自然資源局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處置。二是全縣范圍內經依法批準的其他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需由業主委托第三方有資質機構依據項目施工設計編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經項目主管單位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涉及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產生的剩余硅石、砂石礦產需對外銷售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擬定處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由項目主管部門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處置。三是全縣范圍內礦山企業坑道掘進、露天開采剝離或實施礦山恢復治理施工產生的未有償化處置的硅石、砂石礦產,由業主委托第三方有資質機構依據項目施工設計編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經縣自然資源局會同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涉及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產生的剩余硅石、砂石礦產需對外銷售的,由縣自然資源局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擬定處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由縣自然資源局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處置。
(四)職責分工。《辦法》明確了各鄉鎮、縣各有關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硅石、砂石資源管理和處置工作中的具體任務。明確了在涉及行業主管部門職責未明確、職責交叉、或情況特殊的,由縣自然資源局牽頭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鄉鎮制定具體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五)處置收益管理。一是相關處置工作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并與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足額收取處置銷售收入。二是硅石、砂石礦產的處置銷售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三是硅石、砂石礦產的處置銷售收入專項用于全縣生態修復治理。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
(六)其他事項。一是未按《土石料利用方案》采挖,擅自改變或超越項目工程設計規定的施工方式、范圍,擅自銷售硅石、砂石礦產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二是《辦法》所指的硅石、砂石礦產的處置銷售收入,為礦產品競得成交值。三是《辦法》未盡事項或涉及特殊情形的,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具體實際情況,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和有關鄉鎮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以“一事一議”方式,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四是執行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