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2-0301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龍政辦發 | 發布日期 | 2022-03-01 |
| 文號 | 龍政辦發〔2022〕4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龍陵縣農村供水工程水價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農村供水工程水價補貼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鞏固拓展龍陵縣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全面提高龍陵縣農村供水保障水平,規范龍陵縣供水組織運營成本的預算與核定,激勵供水組織加強運營管理,節約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同時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充分調動農村用水戶積極性,提高用水戶節水意識,提升農村生活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一、成本核算和水價補貼實施的范圍與對象
成本核算的范圍主要為龍陵縣內的農村供水組織,水價補貼的對象是龍陵縣內的農村飲水工程和灌區用水戶。
二、水價補貼資金來源
根據水利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做好中央財政補助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安排使用的指導意見》(水財務〔2019〕157號)中“通過合理水價、提高水費收繳率和必要的各級地方財政補貼等,保障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經費”的要求,以及水利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工作的通知》(辦農水〔2019〕210號)的要求全面推行按供水成本收費,建立財政資金補助與激勵機制。對水費收入不能覆蓋供水成本的工程,對水費收入不能彌補建設和運營成本的,由縣人民政府根據項目運營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補貼,補貼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成本核算的項目及指標設定
供水組織的成本由制水成本、輸配成本和期間費用構成,包括人工工資及工資性支出、原水及外購成品水費、動力費、材料費、維修費、其他制水生產費用、折舊及攤銷、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費等成本核算項目。
(一)人工工資及工資性支出
1.供水組織職工總數
供水組織職工人數主要根據定崗定編確定,分為一線生產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營銷服務人員和管理人員。
2.職工工資總額核定
職工工資由供水組織按照內部薪酬標準根據職工人數及增長率進行核定。
3.工資性支出
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障費及住房公積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補充養老保險等工資性支出按國家及有關部門規定的政策執行。
(二)電力能耗
電力能耗包括動力費和照明能耗。電力能耗應按供水組織的消耗電量和供電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應負擔的電費。
(三)維修費
維修費是指供水組織為保證安全優質供水所發生的維修保養及大中修的費用。
(四)原水費及外購成品水費
原水費及外購成品水費按進水量和原水或成品水價格(含水資源費)計算。
(五)其他制水成本
其他制水成本是供水組織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費用支出。
(六)輸配成本
輸配成本是指供水組織在水輸配管理、管網修理維護、管線改造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兼顧現狀和前瞻性。
(七)折舊與攤銷
指供水組織用于供水服務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1.固定資產折舊按照平均年限法。具體資產折舊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低值易耗品、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等攤銷按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八)銷售費用
銷售費用是指供水組織在售水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經營費用。
(九)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指供水組織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各部門所發生的物業費(含水電、保潔和安保)、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會議費、車輛使用費、勞保費、宣傳費、企業文化建設費、咨詢費、法律事務費、保險費等。
(十)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指供水組織建設期項目借款及運營期資金周轉借款所發生籌資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金融機構手續費、匯兌凈損失等。
(十一)稅費列入成本核算。
(十二)以下情況不計入成本核算范圍:
1.供水組織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
2.與供水服務無關的費用;
3.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但達到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處置形成的損失,可以計入成本核算;
4.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5.公益性捐贈;
6.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十三)其他
運營期收費委托費用;
四、水價補貼的測算辦法
單位供水成本(元/噸)=年供水總成本/年售水總量
平均售水價格(元/噸)=年售水總收入/年售水總量
補貼差額(元/噸)=單位供水成本-平均售水價格
補貼總額=補貼差額×年售水總量
注:
(一)當年度實際補貼差額小于等于零時,不再予以補貼。
(二)供水價格可根據供水成本變動情況,通過價格聽證會的方式,適時進行調整。
五、資金撥付管理
(一)供水組織在成本核算年度財政預算前,預測核算年度的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差額補貼額度等,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和程序,將水價補貼預算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報經同級人大審查批準后20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預算。
(二)各年度每季度末之前,財政部門按照水價補貼預算資金總額的20%,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預撥。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資金后5個工作日內向供水組織轉付補貼資金。
(三)供水組織應在成本核算年度次年初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水價補貼結算,并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時提交上年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年度財務綜合報表、運營生產報表以及其他和成本核算有關的必要資料。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成本核算年度次年4月底前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核算年度供水組織的成本和售水收入進行審計與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和水價補貼核定報告。
(五)成本核算年度次年6月底前,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發水價補貼核定結果,與供水組織進行年度清算。如已預撥水價補貼高于核定補貼,超撥部分從下一年度的預撥補貼資金中扣減,如已預撥水價補貼低于核定補貼,不足部分在取得補貼核定結果后兩個月內補齊差額。
(六)供水組織要建立健全各項核算基礎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滿足核算工作需要。
六、其他
本縣范圍內的水源工程、灌區供水項目水價補貼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