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2-0301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 | 2022-03-01 |
| 文號 | 瀏覽量 |
2022年2月28日龍陵縣人民政府印發了《龍陵縣農村供水工程水價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更好地理解《辦法》相關內容,切實抓好落實,現就《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鞏固拓展龍陵縣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全面提高龍陵縣農村供水保障水平,規范龍陵縣供水組織運營成本的預算與核定,激勵供水組織加強運營管理,節約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同時保護農村居民合理用水權益,充分調動農村用水戶積極性,提高用水戶節水意識,提升農村生活質量。根據《關于做好中央財政補助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安排使用的指導意見》(水財務〔2019〕157號)、《關于加快推進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工作的通知》(辦農水〔2019〕210號)、《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農經〔2013〕267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水農〔2015〕252號)、《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水農〔2015〕306號)、《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關于加快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的指導意見》(云政辦發〔2016〕28號)、《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6〕81號)、《云南省鞏固拓展農村鞏固提升農村供水保障水平實施方案》(云政辦發〔2021〕24號)、《云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號)和《關于加快推進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工作的通知》(云水農〔2019〕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龍陵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目標任務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鞏固拓展龍陵縣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全面提高龍陵縣農村供水保障水平,規范龍陵縣供水組織運營成本的預算與核定,激勵供水組織加強運營管理,節約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同時保護+村居民合理用水權益,充分調動農村用水戶積極性,提高用水戶節水意識,提升農村生活質量。
三、主要內容
該《辦法》分為成本核算和水價補貼實施范圍與對象、水價補貼資金來源、成本核算的項目及指標設定、水價補貼的測算辦法、資金撥付管理、其他等六點。《辦法》對農村供水工程安水費收入不能覆蓋供水成本以及水費收入不能彌補建設和運營成本的工程,由縣人民政府根據項目運營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補貼,補貼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適用范圍
水價補貼的對象為龍陵縣內的農村飲水工程和灌區用水戶。
五、實施時間
從該文件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六、水價補貼測算辦法
單位供水成本(元/噸)=年供水總成本/年售水總量
平均售水價格(元/噸)=年售水總收入/年售水總量
補貼差額(元/噸)=單位供水成本-平均售水價格
補貼總額=補貼差額×年售水總量
注:
(一)當年度實際補貼差額小于等于零時,不再予以補貼。
(二)供水價格可根據供水成本變動情況,通過價格聽證會的方式,適時進行調整。
七、注意事項
本辦法在執行期間,若國家、省、市出臺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專項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八、關鍵詞詮釋
供水成本:指供水單位生產和經營商品水,并供給到用水戶所產生的全部費用,通常包括原水費、折舊費、年運行維護管理費用(含大修理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2017年第8號令)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