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1-0104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龍政辦發 | 發布日期 | 2021-01-04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龍陵縣易地扶貧搬遷農戶承包地及集體經濟收益保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1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易地扶貧搬遷農戶承包地及集體經濟收益保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各級黨委政府關于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強易地扶貧搬遷農戶遷出地承包地管理利用和集體經濟收益保障工作,盤活搬遷農戶耕地資源,保障搬遷農戶合法權益,助推搬遷群眾“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結合龍陵縣易地扶貧搬遷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各級黨委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以保障搬遷農戶合法權益為核心,依法規范搬遷農戶的承包地管理,盤活搬遷農戶耕地資源,做到搬遷農戶耕地權屬不改變、權益不受損。科學統籌、積極整合易地扶貧搬遷遷出區和安置點各項資源,推動各項扶持政策疊加聚集、精準發力,進一步推動安置點農業產業項目配套,完善利益聯結機制,拓寬搬遷農戶收入來源,增強生活保障可持續性,確保搬遷農戶生活有改善、收入有增加、發展有前景。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三)《云南省易地扶貧搬遷攻堅戰指揮部關于辦理易地扶貧搬遷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
(四)《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云發〔2017〕21號);
(五)《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保發〔2018〕5號);
(六)《中共龍陵縣委 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龍發〔2019〕4號);
(七)《中共龍陵縣委辦公室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陵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龍辦發〔2019〕9號)。
三、適用范圍
龍陵縣內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分散安置點搬遷農戶。
四、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在工作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如果有與法律法規沖突的,以上位法規定為準。
(二)堅持穩定為主的原則。在工作中以維護農村穩定為大原則,不因政策導致出現農村不穩定因素,更不能出現上訪及集體上訪事件。
(三)堅持便于管理的原則。因本次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建設為鄉鎮統籌或村級統建,為便于管理,責任主體是各鄉(鎮)人民政府,村、組是實施主體,負責具體實施。
五、工作重點
(一)保障搬遷戶合法權利
1.保障搬遷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是遷出地承包經營權。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前提下,易地搬遷戶在原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農村承包土地承包權、經營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等各項權益不變,原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以搬遷為由收回農戶的承包經營權(法律有規定的除外),因法律和法規政策變動按新政策執行。二是遷入地新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自然資源部門安置點測繪成果,疊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成果,按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由新成立的村民小組按有關要求對涉及的承包合同進行變更申請,逐級上報到縣農業農村局更換(作廢)承包經營權證書,更新承包登記臺賬,并對涉及證書更換情況進行公告。
2.保障搬遷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力。結合已開展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嚴格按照要求,確保搬遷農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力,本著只能是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原則,搬遷戶均按原來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為成員,待遷入地成立集體經濟組織時,由農戶自己決定從屬于原集體經濟組織還是遷入地新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但不能同時從屬于兩個集體經濟組織。
(二)保障搬遷戶的收益
1.保障搬遷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搬遷戶承包經營權產生的各種收益受到保障,承包地產生的收益歸搬遷戶所有。主要收益有:一是農資綜合直補等各項惠農補貼收益保持不變歸搬遷戶所有,二是因各種建設征用土地補償金不變歸搬遷戶所有,三是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及擔保抵押等收益不變歸搬遷戶所有,四是其他因承包耕地產生的收益歸搬遷戶所有。
2.保障搬遷戶政策性林權補助收益。搬遷農戶遷出后,按照有關政策享受的公益林補助、抵押擔保、林業增值收益等政策繼續予以保障,確保離地不離權。搬遷農戶對符合條件的承包地進行退耕還林或對未利用地進行植樹造林,優先享受政策規定的退耕還林或植樹造林補助。
3.保障搬遷戶宅基地復墾收益。對搬遷后原宅基地進行分類處置,具備條件的優先復墾為耕地,對確實不宜復墾為耕地的,宜林則林、宜園則園、宜開發則開發、宜生態則生態。堅持搬遷后保留的宅基地以及復墾的耕地等資源所有權均歸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復墾后的耕地原則上要承包給搬遷戶,如原集體經濟組織有公益事業需要的除外。
4.保障搬遷戶集體經濟收益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按所認定其為成員的集體經濟組織來進行分配,即認定為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參加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認定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參加原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原則上不能兩個集體經濟組織都參加分配。
(三)努力增加搬遷戶收益
1.做好耕地確權及后續工作。嚴格落實中央關于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政策,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充分發揮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各自的功能和整體效用。
2.發展集體經濟。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鼓勵搬遷戶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委托流轉或作價入股新型經營主體。推進農村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三變”改革,將政策性惠農補助資金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合理折算成農戶股份,保障其增值收益。把財政及社會資本投入形成的經營性集體資產股權量化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多元投向新型經營主體,形成穩定利益聯結,切實增強產業發展收益。
3.引導土地有序流轉。對有流轉價值的承包地,鼓勵和引導搬遷戶在自愿前提下,通過轉讓、互換、轉包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搬遷戶所有。對整體搬遷的自然村寨,鼓勵和支持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統一流轉和開發;對零星搬遷戶的承包地、山林地,鼓勵通過轉讓、互換、轉包等方式自行流轉,或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合作社統籌流轉開發。
4.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項目扶持、保險、金融幫扶等措施,引導和鼓勵政府平臺公司、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家庭農場、龍頭企業、產業化聯合體、致富帶頭人等各類經營主體,以租地、吸納入股等方式,積極參與搬遷農戶耕地林地開發利用。
六、保障措施
(一)落實主體責任。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易地扶貧搬遷農戶后續扶持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切實把職責、使命擔當起來,認真學習領會易地扶貧搬遷政策,高度重視搬遷農戶后續扶持發展工作,把盤活耕地資源作為增加搬遷農戶的收入和可持續生活保障的重要抓手,不斷增強貧困地區“造血功能”,確保搬遷農戶能夠實現穩定脫貧。
(二)加強協調配合。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切實履行責任,加強協調配合,指導各地落實現行承包地等土地政策,穩妥推進搬遷農戶耕地管理利用工作。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利用門戶網站、電視、廣播、微信公眾平臺、報刊、宣傳欄等媒介,采取幫扶干部入戶宣傳等方式,全方位、多維度宣傳搬遷農戶耕地管理利用政策,把政策講明白、講透徹,打消搬遷農戶顧慮,動員搬遷農戶主動配合開展耕地管理利用工作。
七、附則
(一)本方案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沖突的,從其規定。
(二)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