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2-0909010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 | 2022-09-09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切實加強龍陵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能力,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秩序,提高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水平,根據近年來中央、省、市關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有關文件要求,龍陵縣對現行的《龍陵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修訂,出臺《龍陵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運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新辦法》),為更好理解《新辦法》,現將《新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歷史沿革
根據中央、省、市有關規定,2015年11月,龍陵縣制發了《龍陵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對規范全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起到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原辦法》部分內容與目前的管理運營情況已不相匹配。為更好的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有效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難問題,出臺《龍陵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運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二、修訂背景
一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要求。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關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提高住房保障能力,解決好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市民、新青年的住房困難問題。二是落實中央、省市有關文件要求。自2016年以來,國家、省、市相繼下發一系列文件,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保障方式、租金管理等作出新的規定和要求,《原辦法》已不能滿足工作需要。三是落實巡察整改工作要求。2022年上半年,紀檢部門針對巡察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提出巡察整改意見,要求龍陵縣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三、主要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
(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
(四)《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建保〔2014〕91號)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2〕14號)
(九)《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號)
(十)《云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業轉移進城人口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安居組辦〔2014〕2號)
(十一)《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保政辦發〔2012〕86號)
《原辦法》是龍陵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據,對規范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秩序、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水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考慮到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政策的連續性和嚴肅性,本次修訂以《原辦法》為基礎,大部分條文仍然沿用以前的表述方式。
四、征求意見情況
《新辦法》已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法律顧問的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
五、主要內容
《新辦法》共6章43條,主要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方式及標準、申請與審核、分配與管理、使用與退出、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明確和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分配、使用、退出和后續管理全過程管理,明確制度保障,進一步提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水平,切實保障城鎮住房困難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
六、主要內容
(一)對《原辦法》條文進行部分調整,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全過程,包括分配、使用、退出和后續管理等環節。并根據修訂的內容,將原《龍陵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名稱修改為《龍陵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運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原管理辦法有四十三條,修改后管理辦法有四十三條,刪除三條,新增三條,進行了二十三項修改。
(二)明確龍陵縣公共租賃住房的主管部門為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進一步完善明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群體、申請審核條件、租金繳納方式等。
(四)為服務群眾縮減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周期,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將原審批程序進行優化,分配周期由原來的3—4個月,縮短到2個月以內。
(五)由于原簽訂合同時收取3個月的房租作為履約保證金不夠部分承租戶損壞房屋的維修,現將履約保證金由原來的3個月提高到6個月收取,并明確保證金使用范圍。
(六)對承租人違約,住房保障部門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進行補充完善,由原來的九種情形修改為十一種情形。
(七)進一步明確承租人擅自裝修房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八)《新辦法》自向社會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行,《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