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0-0227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 | 2020-02-27 |
| 文號 | 瀏覽量 |
2020年2月27日龍陵縣人民政府印發了《龍陵縣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更好地理解《辦法》相關內容,切實抓好落實,現就《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依據
農村飲水安全事關廣大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是農村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前農村居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利益的重大民生水利工程,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是一項長期、動態的工作。龍陵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點多面廣,供水規模小、后期工程管理的資金投入明顯不足,普遍存在建后管護薄弱,建后運行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運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 衛生部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水利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環境保護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農經〔2013〕2673號)、《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云南省衛生計生委 云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水窖水質基本衛生要求和消毒技術方法的通知》(云衛疾控發〔2017〕25號)等有關法規要求和文件精神,結合龍陵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規范全縣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護,全面落實落細農村供水工程的地方人民政府主體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監管責任、供水單位運行管理責任,健全完善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運行管理辦法和運行管理經費三項制度;逐步健全完善農村供水用水管理長效機制,不斷滿足和提升人民群眾對農村飲水安全的獲得感,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三、主要內容
該《辦法》分為總則,產權、責任及管護主體,工程管理,管理經費來源和用途,水源與水質管理,供水管理,水價核定與水費計收,責任追究和附則等九個章節。《辦法》規定了各有關單位的具體任務和責任。為進一步提高農村供水工程水質達標率、供水保證率和運行管理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適用范圍
龍陵縣轄區內,指各級政府投資建設,以解決農村居民(含學校師生)飲用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各類供水工程,即在鄉鎮、行政村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鄉鎮、跨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五、實施時間
從該文件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六、執行標準
水費收取標準原則上按照《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龍陵縣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價格的批復》(龍發價格〔2020〕492號)批準的水價執行。遠距離引調水、高揚程輸配水、凈化處理工藝復雜成本較高的“特殊工程”水價,應按規范規程報有關部門審核備案。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類定價。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確定,采用“基本水價+計量水價”的兩部制水價和階梯式水價。
七、注意事項
本辦法為試行辦法,在試行期間,若國家、省、市出臺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專項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八、關鍵詞詮釋
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從水源集中取水,經必要的凈化和消毒后,通過輸配水管網統一輸送到用水戶或者集中供水點的供水工程;
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分散居住戶使用簡易設施或者工具直接從水源取水的供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