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rmzfbgs/20240102-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目錄 | 應急預案 | 發布日期 | 2024-01-02 |
| 文號 | 龍政辦發〔2023〕62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龍陵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第三版)》已經龍陵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第三版)
(目錄)
一、總則 5
(一)編制目的 5
(二)編制依據 5
(三)適用范圍 5
(四)工作原則 6
(五)事件分級 7
二、組織指揮體系 10
(一)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10
(二)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11
(三)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12
(四)應急工作小組 12
三、風險預警和信息報告 16
(一)預防和風險分析 16
(二)預警 19
(三)預警處置 19
(四)信息報告與通報 21
四、應急響應與處置 24
(一)先期處置 24
(二)響應分級 25
(三)響應措施 27
(四)應急終止 30
五、后期工作 30
(一)損害評估 30
(二)事件調查 30
(三)善后處置 31
(四)總結評估 31
六、應急保障 31
(一)應急準備 32
(二)資金保障 32
(三)技術保障 32
(四)隊伍保障 32
(五)物資保障 33
(六)通信與運輸保障 33
(七)宣傳、培訓與演練 33
七、監督管理 34
(一)監督考核工作機制 34
(二)獎勵與責任追究 34
八、附則 35
(一)預案管理 35
(二)預案解釋 35
(三)預案實施時間 36
為建立“職責明確、預警規范、反應快速、保障有序、處置科學、減小危害”的環境應急工作機制,提高龍陵縣應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結合龍陵縣實際,對2017年版的《龍陵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第二版)進行修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云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云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云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云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云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保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保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龍陵縣突發環境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龍陵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定,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龍陵縣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處置工作,以及龍陵縣行政區域外發生的、可能影響龍陵縣生態環境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態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以及輻射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本預案的上一級預案為《保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當本預案響應級別達不到救援要求時,由龍陵縣應急領導小組及時上報保山市人民政府并啟動上一級預案。
本預案與龍陵縣大氣、水環境專項預案等其他應急預案界定清晰、相互配合支持,與國家、省市及龍陵縣其他單位專項預案有機銜接。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把最大程度的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環境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做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體系建設,強化預防、預警工作,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置能力。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龍陵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實行分工負責,各有關單位各司其職,確保環境污染得到及時、有效、規范處置。
3.分類管理,科學處置。針對不同環境污染源和風險源的性質和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充分利用專業優勢實施應急響應和處置,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保障區域生態環境安全。
4.專兼結合、規范管理。充分利用環境應急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準備工作,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定期演練,積極鼓勵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充分發揮環境應急專業隊伍及社會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使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部門聯動,快速反應。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各有關單位要加強自身保障措施和處置程序建設,積極協作,形成合力,及時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社會、群眾共同參與的應急機制,不斷充實救援隊伍,加強宣傳,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相關要求,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龍陵縣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全縣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分管生態環境保護的副縣長
副組長: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局長
成員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業信息商務科技局、縣教育體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地震局、縣司法局、縣氣象局、縣消防救援大隊、保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陵分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貫徹執行縣委、縣人民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指示和要求;負責龍陵縣轄區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指揮協調;指導協調全縣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牽頭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縣直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應急工作;整合全縣生態環境系統的力量和資源,統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決定龍陵縣應急響應預案的啟動和應急狀態的解除;判斷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或下風向區域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類和預警分級;研究、決定全縣生態環境系統應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項,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和預案,部署預防和預警工作;指定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現場指揮負責人,明確現場工作組組長及負責人;指導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完成保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等。
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設在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作為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其余成員單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類型配合開展有關工作。
主要職責為:負責承辦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落實領導小組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工作的要求、傳達領導小組的指令;根據領導小組的指令,組織實施啟動、變更或終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工作;受理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及時調度事件進展情況,判斷事件等級,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根據事發現場工作組反饋的情況,及時傳遞和報送事件調查處理信息和報告,編寫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專報,經領導小組審核后報送縣委、縣人民政府、保山市生態環境局,或通報有關政府及部門;按照領導小組的指示,協調有關成員單位、現場工作組及專家組赴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導和協助各鄉(鎮)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組織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與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負責龍陵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預案等的修編及管理工作,指導各鄉(鎮)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和培訓,開展區域和部門應急聯動;建立并定期更新縣級環境應急專家庫;監督管理依托社會力量組建的縣級生態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根據工作需要,與應急管理、地震、交通運輸等成員部門進行聯系溝通;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應急任務等。
成員單位包括龍陵縣縣直單位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成員單位及其職責見附件3。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領導小組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組織成立應急工作小組,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響應工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小組包括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療救援組、技術專家組、應急調查組、輿情引導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牽頭,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業信息商務科技局、縣教育體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配合。
主要職責:開展總體協調、工作指導、督辦核查、溝通銜接、工作保障、有關會議安排、材料起草、信息匯總報送等工作。負責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指導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等應急保障工作。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消防救援大隊、保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陵分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配合。
主要職責:收集、核實現場應急處置信息,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區域,明確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避險場所。
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牽頭,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氣象局、縣地震局等單位配合。
主要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等,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位置和頻次,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決策和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龍陵縣各醫療機構等單位配合。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的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等;協助上級部門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自身防護的措施建議;負責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
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牽頭,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應急管理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配合。
主要職責:開展現場排查,確定污染源、污染種類、污染范圍,調查污染企事業單位,查明排污狀況、事發原因及責任,同時做好現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現場取證工作。
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牽頭,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氣象局等單位組織環境監測、輻射防護、化學工程、危險化學品、污染控制、環境評估、生態保護、水利水文、給水排水、地質、氣象、大氣環境、環境醫學、防化等專業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為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事發企業開展污染源排查和切斷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參與污染源、污染物性質、污染范圍、危害程度的快速確定工作;分析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趨勢,收集、核實現場應急處置信息并提出處置、決策建議,全程提供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等;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等。
由縣委網信辦和縣人民政府新聞辦牽頭,縣工業信息商務科技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縣水務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配合。
主要職責:收集分析社會輿情和公眾動態,加強媒體協調管理;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關知識普及;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開展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
領導小組及其組成部門按照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縣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完善環境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建設。
通過開展本次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龍陵縣的環境風險受體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跨界(國、市、縣)斷面、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區。環境風險源包括環境風險企業、尾礦庫、加油站、集中式污水處理廠、集中式垃圾處理設施。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主要有加油站油罐泄漏及火災爆炸事故;環境風險企業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環境風險企業泄漏、火災爆炸事故;天然氣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尾礦庫泄漏、潰壩事故。以上內容詳見附件12《龍陵縣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落實環境安全應急主體責任,對環境風險隱患進行排查、評估和治理,健全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領導小組及其組成部門要按照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1.對轄區內開展環境風險源調查,掌握環境風險源的種類及區域分布情況,對轄區內實施環境風險評估。依法對環境風險源和應急物資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保障制度。依法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和監控,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工作機制,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分析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
3.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針對轄區內重大和特大環境風險源分布情況,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培訓及演練工作。
4.加強源頭控制,實施新建項目環境風險評價制度。把落實環境風險評價和風險防范措施作為環評審批關鍵環節,力爭從源頭上消除環境風險隱患。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
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過程中,加強對環境風險評價的審查,檢查環評及批復中要求的環境風險隱患防范措施落實情況,以及針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變化的環境風險隱患的防范措施補充完善情況;對已建成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未進行環境風險評價或雖已做過評價現已變更或者滿足不了現行要求的,應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對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的環境風險源要建立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日常監管,督促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5.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應急工作,防止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6.加強環境應急科學技術研究和應急指揮平臺建設。加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設備配置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7.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整合應急資源,定期組織環境應急隊伍業務培訓和有關環境應急處置演練,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專業化水平。
8.開展應急知識的警示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全社會環境安全防范意識。
9.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要求做好突發
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并向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申報登記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危險源;及時開展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科學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備案;做好應急準備,定期進行演練。
10.建立日常巡回檢查制度,做到檢查有記錄、整改有措施。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及時上報,確保生產安全。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藍色(四級)預警: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黃色(三級)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橙色(二級)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紅色(一級)預警: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按照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要結合日常應急管理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需要預警的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預警發布建議,并報告保山市生態環境局,橙色或紅色預警建議要同時報告云南省生態環境廳。藍色預警信息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發布,黃色預警或橙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發布或保山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紅色預警信息由保山市人民政府發布。
藍色、黃色預警信息發布后,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應急辦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專家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迅速采取責令相關企事業單位限產限排或停產等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發展趨勢。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等。
(3)應急準備。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召集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督促涉事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防控措施。
(4)輿論引導。輿情引導組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控和輿論引導。
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發布后,在采取上述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1)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2)所有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應急監測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應急監測,及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龍陵縣人民政府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或解除預警。當預警級別調整并重新發布時,各應急工作小組按照變化后的級別調整預警措施。
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有關措施。當宣布解除預警時,現場處置組應繼續跟蹤事件進展情況直至確定環境污染危害已經消除。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
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按照規定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保山市生態環境局和龍陵縣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縣級有關部門。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或者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應當在30分鐘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應當在30分鐘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態環境局報告,保山市生態環境局核實后1小時內向保山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縣或者跨省影響的;
(5)轄區內固定重大風險源和特別重大風險源出現環境安全事故的;
(6)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應當立即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保山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對其他縣造成影響的縣內突發環境事件;
(4)外縣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龍陵縣內突發環境事件;
(5)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
(1)初報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初報主要內容:事件類型、時間、地點、現場聯系人、事發單位及聯系方式、污染源、污染物質、污染源項與源強、可能的危害范圍、人員受影響情況、生態環境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等初步情況。
(2)續報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續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確切數據、事件起因、過程、進展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3)終報
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或現場處置指揮機構應當在事件處置完畢后,及時向保山市生態環境局和龍陵縣人民政府書面報告最終處置結果。保山市生態環境局按照級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終報主要內容:事件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等詳細情況。
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的突發環境事件,其初報、續報和終報由辦公室提供初稿,副局長(分管環保應急)審核報主要領導批準后,及時上報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態環境局。
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內容和格式要求,依據原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執行(詳見附件7、8)。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應急辦要提出向縣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報主要領導批準后,上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通報相鄰行政區域縣級人民政府。
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控制危險源、采取污染治理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和危害擴大,控制污染物擴散,盡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全面、準確提供本單位與應急處置有關的技術資料,協助維護應急現場秩序,保護有關證據。
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第一時間帶隊趕到現場,在龍陵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督促涉事單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或切斷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環境擴散,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同時組織開展應急監測,確定污染范圍和濃度,預測并報告污染物變化情況;初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物質及數量、周邊環境敏感區等情況。先期處置過程中的情況應及時報告應急辦。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各小組應急響應狀態見表1。
表1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情況下各應急響應組織的狀態
事故和應急響應等級 | 領導小組 | 綜合協調組 | 現場處置組 | 應急監測組 | 醫療救援組 | 技術專家組 | 應急調查組 | 輿情引導組 |
一般事故(Ⅳ級) | — | √ | √ | 〇 | 〇 | 〇 | √ | — |
較大事故(Ⅲ級) | √ | √ | √ | √ | 〇 | 〇 | √ | 〇 |
重大事故(Ⅱ級) | √ | √ | √ | √ | √ | √ | √ | √ |
特大事故(Ⅰ級) | √ | √ | √ | √ | √ | √ | √ | √ |
備注:—表示不響應,〇表示待命,√表示應急響應人員啟動并到達崗位。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Ⅰ級響應。
龍陵縣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帶隊趕到現場;及時通知事發地周邊州(市)、縣(區)級生態環境部門隨時待命,做好應急準備。
保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領導、分管龍陵分局領導帶隊,應急辦主任視事件類型,分別組織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配合保山市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響應工作,同時,根據云南省環境應急指揮的要求,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初判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Ⅱ級響應。
龍陵縣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帶隊趕到現場;及時通知事發地周邊州(市)、縣(區)級生態環境部門隨時待命,做好應急準備。
保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領導、分管龍陵分局領導帶隊,應急辦主任視事件類型,分別組織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配合保山市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響應工作。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龍陵縣應急辦視事件情況帶隊趕到現場,由應急辦組織協調各應急小組做好應急準備,督促事發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及時通知事發地周邊州(市)、縣(區)級生態環境部門隨時待命,做好應急準備。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分管副局長帶隊趕到現場,由應急辦組織協調各應急小組做好應急準備,督促事發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
Ⅲ、Ⅳ級響應中,龍陵縣人民政府、保山市生態環境局要求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趕赴現場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或保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處置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
應急辦依據職責分工,立即組織各應急工作小組開展應急監測和污染源調查,指導和協助事發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污染防控、應急處置等工作,必要時協調專家組參與應急響應。及時收集相關材料向龍陵縣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綜合協調組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主要工作有:
(1)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指導工作;
(2)組織專業生態環境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3)組織開展受威脅的周邊地區環境危險源的監測和預警工作;
(4)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通知工作;
(5)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議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采取疏散和撤離受到威脅人員的時間和要求;
(6)按照本預案規定及時報告信息。
技術專家組根據現場情況,為開展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指導和督促涉事企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或協調專業處置力量立即采取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指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防止水體污染擴大、科學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應急監測組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并負責指導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應急監測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1)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預測并報告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以及對人群和生態系統的影響情況等。
(3)配合技術專家組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動態監測分析、評估,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式動態,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
(4)指導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應急監測。
醫療救援組組織就近的醫療機構開展傷病員的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等;協助上級部門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
應急調查組組織有關單位,對事件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重點了解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污染物來源、污染物性質、排放形式及數量、污染途徑及影響范圍、周邊環境敏感點和敏感人群、可能產生的污染隱患與后果,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等。
綜合協調組開展總體協調、工作指導、督辦核查、溝通銜接、工作保障、有關會議安排、材料起草、信息匯總報送等工作。配合龍陵縣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公開,指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開展信息公開。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等。
輿情引導組按照分級應對、屬地管理的原則,配合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輿情的收集、處置、引導與監控,及時報告有關信息。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涉事相關單位及時收集情況形成對外發布口徑,輿情引導組研究后,報龍陵縣主要領導批準,上報保山市人民政府宣傳部門,由龍陵縣人民政府統一發布權威信息,開展宣傳和輿情引導等工作。
綜合協調組配合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所需的裝備、物資、交通、通信、人員、技術等保障工作。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應急終止后,必要時應急監測組應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根據有關規定,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應急調查組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技術專家組根據需要進行指導。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分別由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應急調查組根據需要進行指導。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龍陵縣人民政府、保山市生態環境局協助應急調查組組織調查;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及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組織調查。
龍陵縣人民政府、保山市生態環境局可視情況委托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也可對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負責的突發環境事件直接組織調查處理,并及時通知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
對處置不力、信息報告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宣布應急終止后,龍陵縣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能職責配合相關單位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等工作方案,并指導實施。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結束后,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應急領導小組按照龍陵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態環境局的要求,指導和協助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重復出現,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編制特別重大、重大環境突發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上報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評估標準和實踐經驗,組織對本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本預案。
應急辦要建立健全日常值班與應急值守工作制度,做好值守人員、設備、車輛、通訊及資料等準備工作,確保人員到位、技術到位、信息通暢。加強相鄰州(市)、縣(區)的環境應急工作互動,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可能發生的流域性、區域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綜合協調組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響應的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編制相應的環境應急管理能力建設規劃,提交有關部門審批后執行。積極協調財政等有關部門,將環境應急納入財政預算優先安排范圍。
由綜合協調組牽頭組建專家庫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持。結合生態環境大數據建設,建立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應急監測組按照環境應急工作需要配齊專門的應急監測設備和人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可以隨時調動,及時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工作。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駐保山市生態環境監測站對全市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和調配。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隊伍,做到環境應急有機構、有人員,形成市縣二級環境應急架構。
綜合協調組要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指導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體系工作。
綜合協調組要做好應急信息網絡通訊和數據傳輸保障工作,保證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應急救援車輛要由專人負責維護和保養,時刻保持車況良好,由應急領導小組統一調度,確保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能夠立即趕赴現場,完成應急救援任務。
輿情引導組要加強環境保護科普、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基本常識,編印、發放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公眾防護“明白卡”,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均有計劃開展環境應急人員日常培訓,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執法等專業人才。
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預案要求,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應強化環境應急的常態管理,并持續改進。
各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中規定的職責。
對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執行情況、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落實情況、考核情況等,應建立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同時,應建立對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建立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較大損失的;
(3)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本預案實施后,由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組織預案演練、管理等工作,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本預案由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負責解釋。
(三)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