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rmzfbgs/20240102-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目錄 | 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 | 2024-01-02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了加快建立健全龍陵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迅速、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共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原則和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由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牽頭修訂了《龍陵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第三版)》(以下簡稱《預案》),并于近日正式發布。
《預案》從應急組織指揮體系、風險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響應與處置、后期工作、應急保障、監督管理等6個方面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作出詳細規定。全面具體地明確了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適用范圍、工作原則、事件分級、預案體系,要求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單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參照本預案執行責任。
此次《預案》修訂,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底線思維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重要論述的體現。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將持續堅持工作原則,積極落實好龍陵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的工作職責,為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處置提供有力保障。
一、預案編制背景和目的
為建立“職責明確、預警規范、反應快速、保障有序、處置
科學、減小危害”的環境應急工作機制,提高龍陵縣應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結合龍陵縣實際,對2017年版的《龍陵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第二版)進行修訂。
二、預案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云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云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云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云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云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保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保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龍陵縣突發環境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龍陵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定,修訂本預案。
三、預案的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龍陵縣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處置工作,以及龍陵縣行政區域外發生的、可能影響龍陵縣生態環境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四、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相關要求,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