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20704-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應急預案 | 發布日期 | 2022-07-04 |
| 文號 | 龍政辦發〔2022〕33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龍陵縣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3年12月10日印發的《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陵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通知》(龍政辦發〔2013〕133號)同時廢止。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災害分級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2.2 解救疏散人員
2.3 保護重要目標
2.4 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3.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3.3 撲救指揮
3.4 專家組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4.2 力量調動
5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5.1 監測
5.2 預警
5.3 信息報告
6 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
6.2 響應措施
6.3 縣級層面應對工作
6.4 響應終止
7 綜合保障
7.1 隊伍保障
7.2 資金保障
7.3 航空消防飛機保障
7.4 物資保障
8 后期處置
8.1 調查評估
8.2 火案火因查處
8.3 約談整改
8.4 責任追究
8.5 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9 附則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災
9.2 預案演練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9.4 以上、以內、以下、以外的含義
9.5 預案解釋
9.6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縣委、縣政府工作安排,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保山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和《龍陵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龍陵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災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后,縣、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縣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及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鄉(鎮)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森林草原火情火災先期處置的主體,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請求上級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應急救援。
1.5 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森林草原火災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4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撲打明火、開挖(設置)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群眾并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并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范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在縣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縣森防指指揮長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和縣應急局、縣林草局、縣森林消防中隊主要負責同志及縣公安局、縣人民武裝部分管負責同志擔任。縣森防指下設辦公室在縣應急局,由縣應急局、縣林草局、縣公安局、縣森林消防中隊各安排1名以上工作人員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必要時,縣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請以縣森防指名義部署有關防火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縣應急局:協助縣委、縣政府及縣應急委組織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綜合指導鄉(鎮)和有關部門的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開展森林草原火災綜合監測預警、組織指導協調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
縣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森林草原火災預防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草原防火預警監測及衛星熱點核查反饋,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等,同時負責森林草原火情早期處理有關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依法指導鄉(鎮)派出所和內設機關開展火案偵破,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違規用火處罰,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問題進行預判,并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防范處置工作。
縣森林消防中隊:負責組織、調動所屬森林消防力量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制定防區火災撲救方案,組織開展地空協同滅火,及時向縣森防指辦公室報送撲火動態信息。組織所屬森林消防力量實施靠前駐防,配合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開展防火宣傳、火源檢查、消防監督有關工作。
縣森防指辦公室: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強化部門聯動,做到高效協同,增強工作合力。
縣森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承擔的具體滅火任務按照部門“三定”規定執行。
3.3 撲救指揮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由縣、鄉(鎮)、村(社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跨行政區域的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相應鄉(鎮)、村(社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承擔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指揮工作,不分彼此、相互支持配合,以安全快速撲滅森林草原火災為首任。
縣、鄉(鎮)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規范現場指揮機制,由縣、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合理配置工作組,重視發揮專家作用。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最高指揮員進入火場前線指揮部,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充分發揮專業作用。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提高指揮等級。參與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駐龍武警部隊遂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領導指揮關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撲救指揮必須將“三先四不打”作為鐵的紀律,即火情不明先偵察、氣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規避,未經訓練的非專業人員不打火、高溫大風等不利氣象條件不打火、可視度差的夜間等不利時段不打火、懸崖陡坡溝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堅決防止因多頭指揮、盲目蠻干、管理不到位帶來安全風險。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主要負責撲打火線;駐龍武警部隊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主要負責開設防火隔離帶,運輸撲火物資,清理看守火場等。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干部、群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應當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
跨鄉(鎮)調動鄉級專業防撲火隊伍增援的,由發生火災鄉(鎮)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向附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森防指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調動力量前往增援;縣森防指也可視情況直接調動火場周邊鄉村撲火力量前往增援。
縣內調動縣級專業撲火隊的,由發生火災鄉(鎮)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向縣森防指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前往增援;縣森防指也可直接派出縣級專業撲火隊前往增援。
縣內調動縣森林消防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和駐龍武警部隊增援的,由發生火災鄉(鎮)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向縣森防指提出申請,由縣森防指報縣應急委協調增援。
5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監測
縣、鄉(鎮)政府及應急管理、林草、氣象等部門要充分利用衛星監測、空中巡護、視頻監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時掌握火情動態。
5.2 預警
5.2.1 預警等級
根據森林草原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藍色預警、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4個等級。
5.2.2 預警發布
縣森防指牽頭組織應急、林草、公安和氣象部門加強會商,聯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并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和廣播、電視、網絡、微信公眾號、手機短信以及應急廣播等方式向涉險區域及社會公眾發布,具體分級發布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適時向鄉(鎮)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發送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預警響應
當預警信息呈藍色、黃色后,縣、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村(社區)要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草原火險預警變化,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各級各類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當預警信息呈橙色、紅色后,縣、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村(社區)在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開展森林草原防火檢查,加大預警信息播報頻次,做好物資調撥準備,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視情對力量部署進行調整,靠前駐防。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視情對預警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5.3 信息報告
5.3.1 火警信息接報
全縣視頻監控點、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護人員以及社會大眾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報告,或者撥打“12119”報警。火情發生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有關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報送
縣森防指辦公室根據林火衛星熱點監測、視頻監控、瞭望塔、人工巡護以及公眾報警等信息,督促有關鄉(鎮)、重點防火單位對報警信息進行逐級核查反饋,經核查確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規定和程序及時、準確、逐級、規范上報。
以下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由縣森防指辦公室向縣人民政府、縣應急委報告:
(1)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
(2)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草原火災;
(3)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
(4)火場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并對我國或者鄰國森林草原資源構成威脅的森林草原火災;
(5)發生在各類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文明示范基地及州市縣鄉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6)經研判需要報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災。
6.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展態勢和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響應級別,并及時調整本級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
6.2 響應措施
火災發生后,要先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6.2.1 撲救火災
立即就地就近組織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力量參與撲救,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期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駐龍武警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各撲火力量在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迅速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加強火場管理,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提前預設緊急避險措施,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6.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農牧點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及時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確保群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救治條件。
6.2.3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6.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電力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設備、油氣管道、高速公路、鐵路線路等重要目標物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并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確保目標安全。
6.2.5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6 發布信息
通過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草原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辟謠澄清,以正視聽。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6.2.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后,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并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汽后,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6.2.8 應急結束
在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2.9 善后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人員,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6.3 縣級層面應對工作
縣級響應由低到高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個響應等級。發生火災后,堅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據響應條件,啟動相應的縣級響應。
6.3.1 Ⅳ級響應
6.3.1.1 啟動條件
(1)連續5日以上出現三級及以上森林火險天氣;
(2)森林火險預警呈橙色、紅色;
(3)森林火險天氣為三級及以上的重要節假日及重大節慶活動期間,如春節、清明節及國家、省、市、縣“兩會”等。
6.3.1.2 響應措施
符合Ⅳ級響應條件之一時,經縣森防指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險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縣森防指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1)縣森防指辦公室加強值班值守,帶班領導坐鎮森防指辦公室調度指揮,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加強防控工作力度;
(2)縣森防指成員單位負責人進入應急狀態,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全力做好行業領域防控及應急準備;
(3)各鄉(鎮)人民政府、防火重點單位負責人進入應急狀態,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加強值班值守,強化宣傳教育、火源管控、督促檢查,確保人員、車輛、機具等災前準備到位。
6.3.2 Ⅲ級響應
6.3.2.1 啟動條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
(2)3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初判過火面積超過10公頃;
(4)發生在縣內鄉(鎮)行政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且需要縣級統籌協調的森林草原火災;
(5)火場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且對我國森林草原資源構成一定威脅的境外森林草原火災;
(6)同時發生2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6.3.2.2 響應措施
符合Ⅲ級響應條件之一時,經縣森防指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縣森防指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決定啟動Ⅲ級響應,由縣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坐鎮指揮,縣應急局、縣林草局各1名副局長協助處置。縣應急局、縣林草局其他班子成員,縣森防指副指揮長及成員單位領導保持應急狀態。
(1)縣森防指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加強火災監測,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
(2)傳達落實有關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指導,根據需要協調縣級專業撲火隊、火場毗連鄉(鎮)撲救力量進行增援;
(3)視情派出縣級聯合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4)根據火場周邊環境,提出保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安全的建議;
(5)視情發布高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
(6)協調指導有關媒體做好報道。
6.3.3 Ⅱ級響應
6.3.3.1 啟動條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6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初判過火面積超過60公頃;
(4)發生在洲(市)縣(區)行政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且需要市級協調統籌的森林草原火災;
(5)境外森林草原火災蔓延至我縣境內;
(6)同時發生3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7)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要求啟動響應的森林草原火災。
6.3.3.2 響應措施
符合Ⅱ級響應條件之一時,經縣森防指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并提出建議,由縣森防指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在Ⅲ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縣森防指組織火情會商,研究火災撲救措施;
(2)派出縣級聯合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3)縣森防指辦公室根據鄉(鎮)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請求和火場需要提出需求計劃報縣應急委辦公室,按照規定協調銜接駐龍武警部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森林消防中隊等撲救力量進行支援;
(4)縣氣象局提供天氣預報、火場天氣實況服務,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5)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有關媒體做好報道。
6.3.4 Ⅰ級響應
6.3.4.1 啟動條件
(1)發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5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火勢持續蔓延,過火面積超過100公頃;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災蔓延至我縣境內,1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
(5)國土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有關行業遭受重創,經濟損失重大;
(6)本級人民政府已無能力和條件有效控制火場蔓延;
(7)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啟動響應的森林草原火災。
6.3.4.2 響應措施
符合Ⅰ級響應條件之一時,經縣森防指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應急委提出建議,由縣應急委主任決定啟動Ⅰ級響應。在省或市森防指工作組的指導下,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縣森防指組織火情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縣應急委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救援力量趕赴火場,加強前線指揮力量,制定撲救方案,全力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根據火場情況及發展態勢,由縣應急委協調縣外綜合消防救援隊伍、航空消防飛機增援撲火并給予撲火物資調撥運輸、通信、衛生應急隊伍等增援;
(4)做好交通、通信、測繪、電力等應急保障工作,根據火場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轉移受威脅群眾,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5)加強氣象服務,根據火災現場氣象條件,視情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6)加強對重要目標和重大危險源的排查和安全處置工作,防范發生新的災害;
(7)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做好火災撲救宣傳報道及輿論引導工作。
(8)由縣級火場前線指揮部決定森林草原火災其他重大事項。
6.3.5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縣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4 響應終止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后,按照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按照規定移交火場,并逐級上報。
7 綜合保障
7.1 隊伍保障
縣級和防火重點單位、鄉(鎮)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分別組建不少于100人、20人、15人的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縣、鄉、村三級要依托駐地武警部隊、民間救災組織、民兵、工礦企業等力量,分別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應急撲火隊,以保障撲救工作需要。
7.2 資金保障
縣、鄉人民政府要將森林草原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提前撥付,切實保障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所需支出。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后,按照規定由縣森防指統一協調,為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運輸撲火物資、人工增雨、衛星通信、醫療救助、火災評估等撲火救災費用,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由縣鄉兩級共同承擔。
7.3 航空消防飛機保障
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后,由縣森防指按照程序向市森防指申請增援。
7.4 物資保障
縣、鄉(鎮)和防火重點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儲備應對森林草原火災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保障撲救森林草原火災需要。必要時,縣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給予補給。特殊情況下,請求省、市物資儲備庫給予物資裝備支援。
8 后期處置
8.1 調查評估
縣、鄉兩級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出現撲火人員死亡或重傷、重要設施或居民住房損毀較大、過火面積超過500畝的森林草原火災由縣級組織開展評估調查;未達到縣級調查評估條件的由鄉(鎮)、重點防火單位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并接受上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監督指導。必要時,縣森防指辦公室下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直接開展調查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 約談整改
對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鄉(鎮)、重點防火單位,由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約談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縣森防指及其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
8.4 責任追究
為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壓實壓緊各級各方面責任,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實施。
8.5 工作總結
縣、鄉(鎮)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要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國家及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后,縣森防指向縣人民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程序報縣委、縣政府同意后,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撲火救災中犧牲的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9 附則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災
當發生境外火燒入或者境內火燒出情況時,由邊境鄉(鎮)按照聯防協定進行處置;需要通過外交途徑協調的由縣外事辦負責。
9.2 預案演練
縣森防指辦公室會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鄉(鎮)和重點防火單位應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報本級政府批準(重點防火單位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縣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形成上下銜接、橫向協同的預案體系。
9.4 以上、以內、以下、以外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9.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森防指辦公室負責解釋。
9.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