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14-0101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日期 | 2014-01-01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發布工作,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三條 2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編制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向公眾發布。
第四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五條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方性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依法報請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第六條 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后方可發布。
第七條 擬發布信息機關向該信息涉及的有關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文(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發布信息的基本情況;
(二)擬發布信息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三)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第八條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文(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擬發布信息機關書面函復意見。
擬發布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被征求意見機關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 被征求意見機關書面函復同意的,擬發布信息機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工作規程向社會公開發布信息。書面函復不同意的,擬發布信息機關應當立即指派專人與被征求意見機關進行溝通協商;溝通協商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立即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該信息涉及單位、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該領域專家顧問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請示上級主管部門,最終確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發布,并以書面形式向涉及單位進行確認回復。
第十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本縣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信息的公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