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533024MB1E81773H/2025058-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機關事務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日期 | 2025-05-08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局各股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因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懲處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龍陵縣機關事務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認為龍陵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級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局股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和紀律,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全面實行政府信息公開的;
(二)政府信息公開重點不突出,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人民群眾有意見的;
(三)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四)不及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依申請公開事項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對工作造成嚴重后果或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不當侵害的;
(七)對上級機關和人民群眾提出的批評建議,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八)違反廉政工作紀律,服務態度惡劣,違規收費、吃拿卡要,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九)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龍陵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股室和個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責任。
(一)責任的區分
未報分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由政府信息公開承辦人承擔責任;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或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分別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承擔責任。
(二)責任的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股室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股室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4.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龍陵縣機關事務管理局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情節與后果,準確區分責任,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八條龍陵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股室及個人,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并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
第九條被追究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者,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條本制度由龍陵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