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533024MB0X7793XD/20210428-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日期 | 2021-04-28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縣供銷社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第四條依申請公開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時、準確的原則,堅持分級、按職能受理的原則。
一、受理機構
龍陵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二、公開程序
(一)申請接收渠道
1.當面提交
龍陵縣供銷社設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申請人可到現場當面提交申請。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云山社區公租房14棟8號龍陵縣供銷社辦公室。
辦公時間:8:00-11:30,14:30-17:30(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875-6123073,郵箱:llcoop@163.com
2.郵寄或傳真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方式向龍陵縣供銷社提交申請。
來信請寄:龍陵縣龍山鎮云山社區公租房14棟8號龍陵縣供銷社辦公室(收),同時須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政編碼:678300。
第五條 縣供銷社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1.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于本單位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六條 對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經縣供銷社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縣供銷社依申請提供政務信息的,必要時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本單位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務信息復制件的,縣供銷社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本辦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八條 縣供銷社編制和公開政務信息公開目錄。政務信息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等。公開的事項、期限或者形式發生變化的,縣供銷社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政務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九條 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機密范圍的政務信息,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暫緩公開的政務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十條 縣供銷社成立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各股室(中心)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對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制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經審核后,按照本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實行政務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務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縣供銷社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