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擬訂公共資源活動有關制度、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草案及有關配套文件,調查研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負責對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縣人民政府采購和出讓中心的交易活動進行管理。負責審核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縣人民政府采購和出讓中心交易活動的有關規定和流程。會同有關部門健全評標專家庫,并對評標專家庫進行日常管理。負責制定評標專家抽取管理辦法。負責對進場交易代理機構實施進場登記和日常管理。負責統計和分析鄉(鎮)公共資源交易情況,并進行評價,對鄉(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檢查指導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2.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執行“應進必進”情況和執行交易規則情況,協調行政監督部門開展駐場監管工作。負責對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縣人民政府采購和出讓中心交易活動進行監督。負責對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代理機構進行業務檢查和監督。負責做好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受理對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縣人民政府采購和出讓中心的投訴,并進行調查處理。接受有關部門委托,受理進場交易項目有關投訴和舉報,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鄉(鎮)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工作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