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擬訂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重要課題調研計劃,協調機關、民宗部門和有關研究機構開展研究,組織開展綜合性課題調研,負責調研報告的整理上報工作。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發展特殊政策建議,負責研究民族宗教、對臺、僑務等統一戰線理論政策法規,起草辦法措施和規范性文件,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民族成分管理工作。協調開展統一戰線輿情分析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輿情引導和應急處置,負責統戰領域意識形態工作。負責檢測、分析和研究五大關系并提出工作建議,加強對統一戰線、民族宗教熱點、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決策參考和對策建議。承擔機關意識形態、綜治維穩和改革工作。
2.負責宣傳貫徹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并研究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參與編制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等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負責民族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特殊困難,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定點企業生產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民族地區扶貧開發等工作,抓好民族團結進步示范點建設。負責民族項目資金、專項貸款資金等項目的統籌、管理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行業扶貧工作。
3.負責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協辦重大的民族文化、民族體育等慶典和大型活動。參與少數民族干部的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統籌協調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創建活動。組織開展城市民族工作調研和政策宣傳。負責做好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搶救保護工作,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民族文物保護工作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積極做好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宗教關系和諧。研究制定民族宗教關系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參與調處涉及統一戰線五大關系方面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組織、協調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材料、書刊及音像制品的審讀和審核等工作。
4.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指導、幫助全縣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聯系宗教界人士的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引導宗教團體積極開展社會慈善事業,負責佛教、基督教、民間信仰事務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等行政審批、行政許可性事項的審批、備案和行政復議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管。負責指導各鄉(鎮)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負責了解掌握周邊國家、地區的宗教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維護社會穩定。負責做好宗教工作“一網兩單”建設與管理。參與協調處理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