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組織編制生態環境方面的專項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 估,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 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協調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承擔縣委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開展生態示范創建及綠色創建等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組織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并提出安排意見。負責生態環境領域固定 資產投資、項目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生態環境保護專 項資金計劃及利用融資、外資計劃。
2. 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擔機關依法治縣、依法行政、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職責,負責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管理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有關 工作。
3. 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發布和信息化建設,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4. 負責生態環境領域行政審批事項,牽頭制定相關工作規則 并組織實施。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排污許可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并組織實施。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