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全縣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藝術事業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全縣文化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公共服務類、藝術類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協調推進文化和旅游公共設施建設。監督實施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標準。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創作和生產。指導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全縣專業文藝院團業務建設。指導管理全縣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類展演、展覽、比賽、旅游演藝活動及重大文藝活動。
二、負責擬訂全縣文博事業發展及開發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各類文物、博物相關行政許可管理工作。指導、監管縣文物管理所、博物館、紀念館等文博事業建設。指導和管理全縣文物資源普查、征集、考古發掘、文物保護、文物維修與復制、歷史文化研究、文物陳展工作。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單位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對非國有博物館進行審核和指導監管。
三、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事業的扶持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類項目的申報和管理。指導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展演、展覽活動。負責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研究、傳承工作。組織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負責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工作。負責文化生態保護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