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渡口(碼頭)的規劃建設及水路運輸行業管理。負責通航管理、通航水域認定、航道養護管理及水上交通管制。負責配合水運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渡口(碼頭)的監督管理。
配合營運船舶的登記、檢驗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漁船檢驗和管理,負責對漁船和漁船所用產品及材料執行技術監督檢驗及安全管理。
2. 編制鐵路專項規劃,提出年度計劃建議。協調配合做好鐵路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根據國家鐵路規劃和建設,負責火車站場等配套設施規劃建設工作,做好鐵路與其他交通方式的相互銜接。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規劃項目前期及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鐵路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地方鐵路運輸市場監管,協調鐵路運輸工作。協調中央垂直管理的鐵路涉及地方的有關工作
3. 負責全縣民航發展管理工作。組織研究民航發展重大課題和規劃并提出意見建議。編制民航專項規劃,提出年度計劃建議。協調民用航空項目前期工作。推進機場民航基礎設施建設。擬訂
凈空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全縣機場工程建設及機場運行業務管理。協調空域資源開發利用,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和重大、特殊、緊急航空運輸任務及航空搶險救災等工作。服務國際、國內、省內航線開發,提出航線開發的措施建議。協調中央垂直管理的民航涉及地方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