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區劃地名工作。落實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辦法。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發展規劃工作。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和上報審批工作。負責全縣與鄰縣之間的邊界勘定及界務管理工作,指導調處鄉鎮之間的邊界爭議,指導、督促鄉鎮邊界勘定工作。負責全縣的地名管理工作,指導鄉鎮的地名命名、更名等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標志設置工作,推行標準地名,負責地名檔案管理。
2.負責社會事務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落實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執行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做好婚姻登記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等相關工作。協調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負責轄區內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和喪葬用品市場的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殯葬法律法規的行為。
3.負責社會組織管理工作。落實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辦法。負責權限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注銷等有關工作及日常管理。負責慈善組織登記、認定和公開募捐資格許可。負責與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協調前置審查事項。負責權限內登記的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分類評估和執法監督工作。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取締非法組織。
4.組織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進行慈善組織認定,核發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福利彩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