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電、油、氣等能源資源管理,制定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國家和省、市、縣規劃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規范規程對能源工程建設、生產運行和安全生產等進行管理。
2.負責電力運行監測、預測和協調工作,提出電力運行的政策措施建議。擬訂并組織實施電力運行應急方案,監管電網調度,協調解決電力運行中的有關問題,保障電力運行安全。負責電力運行和電力行業行政執法。組織實施電力調度,負責電力需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大用戶直供和礦電結合。負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提出煤炭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依法整頓煤炭生產和經營秩序,負責煤炭行業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負責煤礦基礎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煤礦瓦斯治理和瓦斯等級鑒定,負責煤礦礦井生產能力核定,負責煤礦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工作。負責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礦井整頓關閉,組織指導煤礦生產、技術改造,負責煤礦技改項目核準備案。負責煤礦建設項目設計審核報批。負責煤炭建設項目工程質量認證。負責煤炭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