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0-0/20230304-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木城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監管 | 發布日期 | 2023-03-04 |
| 文號 | 瀏覽量 |
全鄉廣大人民群眾:
為保障木城鄉農產品質量安全,讓群眾吃上放心肉、安心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龍陵縣生豬屠宰及豬肉產品市場監管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木城鄉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生豬屠宰及豬肉產品市場監管專項治理行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違規調運生豬及經營其產品等違法行為,規范豬肉產品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范圍
木城鄉范圍內經營生鮮豬肉的商場、集貿市場、居民聚居點、公路沿線、農村小賣鋪及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學校食堂等場所。
二、要求
(一)嚴禁私屠濫宰。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嚴禁生豬未經定點私屠濫宰,嚴禁加工、銷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生產加工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豬肉產品。凡在木城鄉內從事豬肉產品經營,必須到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屠宰,嚴禁在定點屠宰廠(場)以外的其他場所擅自屠宰,同時倡導農村地區個人自食進入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屠宰和購買。
(二)嚴禁違規調運。嚴禁加工、銷售病死畜禽或應當無害化處理的肉產品。嚴禁未經審批違規調運生豬及其產品,進入市場的肉食品必須攜有“兩章兩證一報告”,即:《肉品檢疫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及非洲豬瘟檢測報告,否則禁止進入市場。
三、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四、監督舉報制度
設立舉報電話,鼓勵社會各單位、個人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木城鄉人民政府辦公室 0875-6810003。
木城彝族傈僳族鄉人民政府
2023年3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