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1-9-/2022-0203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勐糯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救災 | 發布日期 | 2022-02-02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嚴厲打擊森林草原防火區違規用火行為,疏堵結合,從源頭上減少和杜絕森林草原火災。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及省、市、縣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相關規定,經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研究,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野外用火管理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為全縣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為全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區。根據森林火災發生的特點及危險程度,我縣森林草原防火區為全縣林區和草原及其周邊100米范圍。
(三)嚴禁的用火行為。森林草原防火期內,森林草原防火區嚴禁一切非生產性用火。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嚴禁一切非生產性用火和生產性用火。
1.非生產性用火包括:
(1)吸煙、燒紙、燒香;
(2)燒蜂、燒山狩獵;
(3)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4)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5)焚燒垃圾;
(6)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2.生產性用火包括:
(1)燒灰積肥,燒地(田)埂;
(2)燒甘蔗地、秸稈、牧草、荒草、稻草;
(3)煉山造林;
(4)計劃燒除;
(5)勘察、開采礦藏;
(6)工程建設;
(7)其它生產性用火。
(四)野外用火審批。森林草原防火期(除高火險期外的兩個時段):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和5月1日至6月15日,森林草原防火區允許生產性用火,但必須嚴格執行用火申報、審批、監燒制度,申辦《野外用火許可證》后方可用火。
1.農事用火審批。從事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秸稈、牧草地,燒荒等野外農事用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村(社區)委員會或鄉(鎮)林業服務中心審批。
2.建設工程用火審批。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經批準進行野外農事用火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森林火險等級在三級以下(含三級);
(2)有專人監管用火現場;
(3)用火后徹底清滅余火;
(4)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4.審批程序審批單位應在接到生產性用火申請后4天內做出決定,同意用火的須核發《野外用火許可證》,不同意的退回申請,并說明原因。用火單位或個人獲準生產性用火后,必須嚴格按照《野外用火許可證》上規定的內容進行用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涂改、偽造和轉讓《野外用火許可證》。
5.審批權限
(1)燒除面積在10畝以下(含10畝)的生產性農事用火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地村(社區)委員會審批,并于用火當日前報鄉(鎮)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所備案。
(2)燒除面積在10畝以上的生產性農事用火(含林木采伐生產性用火)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托鄉(鎮)林業服務中心審批,并于用火當日前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3)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確需野外用火的,由鄉(鎮)林業站核實并提出意見,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后由縣林業和草原局批準,并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6.生產性用火相關要求
(1)嚴格監燒管理。個人生產性用火由村民小組長或護林員監燒。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的生產性用火由村委會相關領導和護林員監燒。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野外用火由縣林業和草原局指派專人或委托鄉(鎮)林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護林員、用火單位監燒。
(2)落實應急措施。用火前必須開設防火隔離帶,防止火蔓延至林區。荒草、稻草、田埂草、秸稈、甘蔗葉等必須割(鏟)倒后統一集中堆放,覆土焚燒。個人生產性用火由用火者邀約3人以上看護,村組集中用火要組織15人以上看護,縣林業和草原局批準的野外生產性用火要組織30人以上看護。看護人員要按每組3人的要求配備2把二號工具(撲火工具)、1把砍刀或鋤頭,火場較大的要增加撲火機具和保障撲火用水。
(3)科學選擇用火時間。點火時間必須選擇在凌晨6時至10時之間,點火要遵循從上至下,從外向里的點火原則。所有用火作業必須于當日上午11時前完成,12時前必須將火場清理干凈,并派專人看守1小時以上,確保火場無火、無煙、無味。
(五)強化野外火源管理
1.加強特殊人群管控。禁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監護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各鄉鎮、林場、保護區要對轄區癡、呆、聾、啞、瘋“五種人”進行造冊登記,有針對性的加強“五 種人”、學生、老年人等重點群體的教育管控,嚴防重點人群引發火災。
2.嚴格入山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各鄉鎮、林場、保護區要在林區主要路口設立防火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志,對進出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碼”掃碼登記和防 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實行集中保管。
3.嚴厲打擊違規用火。各鄉鎮、林場、保護區要加強護林員管理,強化督促檢查和考評,確保護林員履行巡山護林職責。要扎實開展野外違規用火專項行動,發現違規用火依法頂格處理。各瞭望臺要按照“全天候瞭望、每2小時記錄一次”的要求 履行瞭望監測職責。加強視頻監控系統應用管理,發現的報警, 要立即反饋到相關責任單位,各鄉鎮、林場、保護區要嚴格落實24小時值帶班制度,接到野外用火、火情報警、衛星熱點,迅速組織核實,一旦發現違規用火行為要及時制止、查處、反饋,切實形成嚴打嚴控的高壓態勢。
4.強化隱患排查。各鄉鎮、林場、保護區,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常態化組織開展轄區及本行業領域建設工程、輸油氣管道、供電線路、垃圾焚燒場所、墳山墓場、火塘窩棚、廟宇祭點等重點目標隱患排查,消除火險隱患。
5.扎實開展可燃物清除。要堅持“宜燒則燒、宜清則清” 原則,在不宜開展計劃燒除的區域,要積極采取林下清理、割除 等方式減少可燃物載量。在適宜開展計劃燒除的區域,按照“嚴 禁在各類自然保護地、名勝古跡林、風景林、人員集聚區域、國道、省道公路干線兩側、國境線五公里范圍內等實施計劃燒除; 嚴禁在云南松、思茅松、高山松、櫟類以外的其他林分開展計劃 燒除;嚴禁在元旦、春節、3月1日至防火期結束等重要時段實施計劃燒除;嚴禁在四級以上森林火險、三級風以上天氣等實施計劃燒除”的要求,制定燒除計劃,報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審批, 并按《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揮部關于印發〈云南省森林防火計劃燒 除規程的通知〉》(云森指〔2009〕13號)規定組織實施,切實將風險隱患解決在萌芽之時、成災之前。
二、違規用火處罰違反野外用火規定,擅自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責任追究
(一)對擅自降低違規用火處罰標準、以村規民約代替行政處罰、不處罰或處罰不力的,責令鄉(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做出書面檢查。
(二)對火源管理措施不落實、違規用火不處罰或處罰不力,導致森林草原火災頻發(連續7天2起以上,1個月3起以上)的鄉(鎮),對鄉(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三)對野外用火管理不嚴、違規用火管不住、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情形導致發生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或縣級重點火險區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并造成重要設施嚴重損壞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鄉(鎮)、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管重點人群,黨員、公職人員要帶頭遵守防火有關規定,做好家庭成員的教育管理,督促家庭成員不違規用火。黨員、公職人員違反用火規定或家庭成員違規用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除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外,一律按照干管權限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問責處理。
(五)要充分發揮媒體監督作用,及時通過媒體等平臺公開通報曝光火災肇事者及違規用火行為人,以身邊事教育身邊人,全面強化警示震懾作用。
四、其它本管理辦法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