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9-8/20241217-0001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平達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農房抗震改造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 文號 | 瀏覽量 |
農村宅基地政策科普
“三不批”
1.不滿足一戶一宅條件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2.將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有償退出等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3.非農村集體成員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四禁止”
1.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
2.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4.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兩不得”
1.不得長期閑置宅基地;
2.不得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廠房等非居住性房屋。
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記?
答:根據《國土資源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規定,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應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處理:
(1)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易地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記后,依法確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2)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3)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印發前,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可依法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國辦發(1999〕39號”文件印發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城市居民違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購買農房的,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