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8-X/20241102-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象達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鄉村振興 | 發布日期 | 2024-11-02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繳費日期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前。
二、保險金繳納
10元/人/年。(保險金額組成:18元/人,其中市級補助4元,縣級補助4元,農戶承擔10元)。
三、參保人員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象達籍人口。(注:公職人員不納入參保范圍,包括大型國企,銀行上班職工,緬籍人員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也可參保。)
四、防貧保險的保障內容
1. 因疾病(意外)住院醫療保險救助。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在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實際支付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費用,已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兜底保障、商業性保險等取得醫療費用補償后的自費部分。
注:起付線以上一年度全市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準(每年更新調整一次),2024-2025年度防貧保險項目因疾病(意外)住院醫療保險救助起付線調整為17113元。
賠付金額=(醫療費用總金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大病保險補償-醫保范圍外自費-超限價自費-醫療救助-兜底保障-商業性保險報銷費用-起付線)×70%。
保險年度內累計賠付限額為21000元,達到賠付限額,該項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2.因自然災害住房損失救助。因火災、爆炸、自然災害(包括雷擊、臺風、暴風、暴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所導致農村居民常住的生活住房(即房屋中以居住為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不含臨時儲物用房、養殖用房、烤房等附屬設施)部分損失、倒塌或判定全損。保險公司按以下標準給付防貧保險救助金:
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在48小時內報案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救助金責任。房屋實際損失建筑面積達到該戶農村居民常住生活住房總建筑面積的80%及以上判定為全損。
保險年度內累計賠付限額分別為21000元、50000元,達到賠付限額,該項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3. 因意外傷害死亡保險救助。本方案所稱意外傷害是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在48小時內報案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救助金責任。
因遭受意外傷害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死亡的,保險公司按以下標準給付防貧保險救助金:0-16周歲(含)20000元/人。17(含)-65周歲(含)30000元/人。
五、出險后怎么報案?
因病、因災、因意外傷害出險的,被保險人或其親屬應在24小時內向所在村委會或鎮級協保員報案并由其轉報保險公司或直接撥打保山市防貧保險項目服務專員電話。
六、出險索賠需要的材料
1. 疾病(意外)住院保險救助。需要提供的單證有:醫療發票(原件)、醫保結算單、病歷、費用清單、身份證、銀行卡、全冊戶口本等相關資料。
2.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救助。(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2)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4)死亡證明: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②若被保險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③事發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安、交警、應急等)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①②③任意提供其一相應證明文件。(5)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受托人的銀行賬號等相關證明文件。
注: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保險金,并需要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3. 自然災害住房損失救助。(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2)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出險證明;(3)房屋損失清單;(4)戶主身份證明及銀行賬號信息;(5)房屋產權證及復印件、無產權證必須出具鄉鎮一級的相關證明;(6)現場照片。
七、防貧保險的保險期
1年,2024年12月01日00:00至2025年11月30日24:00止。
八、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間接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醫療費支出的,保險公司不負任何給付防貧救助金責任:
1.被保險人故意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 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2.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3.被保險人違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4.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5.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6.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參加任何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 動期間;
7.被保險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
8.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9.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
10.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 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11.恐怖襲擊。
(二)下列原因造成的房屋損失、費用,保險公司不負任何給付防貧救助金責任:
1.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重大過失行為;
2.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3.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物質本身變化、自燃、白熱、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烘焙。
(此件刪減后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