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8-X/20241226-0001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象達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社會救助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 文號 | 瀏覽量 |
特困人員政策解讀
29. 什么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 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義 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救 助供養。
30. 哪些情形視為無勞動能力?
① 60 周歲以上老年人;
②未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
③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的智力殘疾人、精神 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 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或者因 患大病臥床不起連續超過 6 個月且需他人長期照料的困難 殘疾人。
年滿 16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 要生活來源的,不視為無勞動能力;年滿 16 周歲但未滿 18 周歲,因病因殘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 職業學校、普通高校(普通本、專科及以下) 就讀等原因不 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無勞動能力。
31. 無生活來源指什么?
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特困人 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細則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 凈收入等各類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 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財產狀況是指申請人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包括銀行 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船舶、房屋、債權以及其他 財產。
32. 有哪些財產會影響認定為特困人員?
①申請人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 險,以及個人名下的工商注冊出資額等應急之用貨幣財產 總額,超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倍的;
②申請人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船舶的;
③申請人擁有、租賃的居住用房合計超過 2套(含 2套) 的或者申請人擁有可用于出租、出售的非居住用房的。
33.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包括哪些?
①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成 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 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 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有負擔能力 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 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②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 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離婚后,父母 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非婚生子 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 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③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
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 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 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 有扶養的義務。
④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 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 履行負擔的義務。
⑤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 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⑥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 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 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 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 除。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 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 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 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 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34. 哪些情形下,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可被
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①特困人員;
② 60 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③ 70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
狀況規定的;
④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以及殘疾等級 為三級的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連續超過 6 個月臥床 不起且需他人長期照料的困難殘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收 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 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⑤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 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35.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 18 周歲后就要終止救
助供養嗎?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 18 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 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校(普通本、 專科及以下)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其他情 形的應終止救助供養。
36.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內容有哪些?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 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給予住房救助和適當的教育 救助。
37.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如何制定?
省級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指導標準,確保不 低于同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1.3 倍,照料護理補 貼省級指導標準結合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制定。各地按照 不低于省級指導標準的原則確定當地標準,加快實現城鄉 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實行同樣的基本生活標準。
38. 特困人員供養辦理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申請受理。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 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 申請并填寫《云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核確認表》,或 者通過互聯網平臺提出網絡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 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請人 可在申請時或者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時自行選擇集中供養或 者分散供養。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 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手續。經辦服務機構可以通過政務服務 平臺查詢獲取的證明材料,以及能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 取的有關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及其家庭重復提交。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2 個 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 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特困人員認定工 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 延長至 45 個工作日。
特困人員申請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 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 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應當提供有 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對于申請人有法定贍養(撫 養、扶養)義務人但義務人沒有能力履行義務的,應提供 相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家 庭基本情況等信息。義務人屬被宣告失蹤、在監獄服刑等 情況的,應有關部門出具的規范文書或者相應證明。
第二步:鄉鎮(街道)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 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財產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 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 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 者等個人信息需保密的對象除外) 、入戶調查和審核結果、 是否集中或者分散供養等。公示期為 7 天。公示期滿無異 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初審意見 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 門。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狀 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 主評議,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重新公示 3 個工作日。
第三步:縣級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 材料和初審意見,在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對在初 審和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 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入戶調查。對符合救助供 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 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特困供養待遇, 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 公布申請人姓名、救助供養形式和救助供養標準。對不符 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并應當在作出決 定 3 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 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39. 特困人員有什么情形會被終止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②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③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④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特困人員財產規定的;
⑤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 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⑥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40.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如何分檔?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為三檔:完全喪失生活自理 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一般 依據以下 6 項指標綜合評估:
①自主吃飯;
②自主穿衣;
③自主上下床;
④自主如廁;
⑤室內自主行走;
⑥自主洗澡。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 6 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 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 3 項以下(含 3 項)指標不能達 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4 項以上(含 4 項) 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41.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評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村(居)民委員會在
入戶調查過程中,應當對申請人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并 記錄評估結果。審核確認同意納入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 政部門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 準檔次。對申請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應有 2 名以上評估 人員現場參與并在《云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核確認表》 填寫評估結果。
42. 特困人員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怎么辦?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 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 接到報告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將評估結 果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 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