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8-X/20241210-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象達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就業 | 發布日期 | 2024-12-10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日前云南省財政廳會同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云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
云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好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以下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19〕6號)、《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省級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績〔2022〕7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就業補助資金是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通過一般公共預算設立的就業創業專項資金,就業補助資金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管理。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就業工作任務重、積極承接東部地區產業轉移、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以及脫貧人口、農村低收入人口較多的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調動各地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科學合理,提升質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優化資金支出方向,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并結合就業形勢和工作任務變化對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中央就業補助資金支出分為對個人和單位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對個人和單位補貼資金用于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就業見習補貼、一次性求職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及其他支出,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幫扶車間吸納就業獎補;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省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補貼包括就業見習省級補充資金、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并符合國家就業政策導向的、與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直接相關的補貼等;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基層就業服務平臺建設補助、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服務補助、創業載體建設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補貼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得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以下統稱六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普通高等院校畢業前2年的高年級學生、創業者等。
職業培訓補貼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業技能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六類人員,培訓后取得符合規定證書的(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培訓補貼。培訓補貼標準按照云南省職業培訓補貼目錄規定執行。省級可根據產業發展和培訓對象需求,在職業培訓補貼目錄中確定一批急需緊缺職業(工種),并適當提高其培訓補貼標準。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可給予生活費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六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培訓后取得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培訓補貼。崗位技能培訓補貼標準按照云南省職業培訓補貼目錄規定執行。對按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后取得證書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培訓補貼。
(三)創業培訓。創業培訓分為創業基礎能力培訓、創業能力提升培訓和網絡創業能力培訓(含電商、直播培訓)。六類人員和普通高等院校畢業前2年的高年級學生參加創業基礎能力培訓和網絡創業能力培訓,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已經注冊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并實際運營6個月以上的創業者參加創業能力提升培訓后,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四)項目制培訓。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按規定通過項目制方式,向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服務,按規定對國家重大改革中的失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五)求職能力實訓和創業實訓。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青年及就業困難青年群體開展求職能力實訓,對創業者開展創業實訓等培訓,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后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為培訓對象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培訓對象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并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第六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評價并取得符合規定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六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評價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目錄的職業工種,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同一職業(工種)不得重復享受。
第七條 對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并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的單位,給予就業見習補貼,用于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省就業見習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在畢業學年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迪慶州3個縣市(香格里拉市、德欽縣、維西縣)和8個人口較少民族(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頗族)、零就業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求職補貼一次性發放,每人只能申領1次。具體標準按照我省求職補貼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對首次創業(在云南省內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常運營1年以上(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依法申報納稅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入鄉農民工、退役軍人,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第十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下同)的單位,以及通過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1/2的標準給予補貼;對除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之外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標準給予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的身份證年齡為準)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指畢業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標準由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同一人員在被單位吸納期間、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期間和個人靈活就業期間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不合并計算。
各州(市)要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審核管理,社會保險補貼涉及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大病保險等險種。靈活就業人員單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實際參加繳納社會保險險種予以補貼。
第十一條 享受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其中的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
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原則上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非全日制城鎮公益性崗位按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具體標準由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不同性質崗位的公益服務程度、服務時間確定。
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的身份證年齡為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對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后仍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具備相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就業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對于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含政府設立的家門口就業服務站、創業指導站、零工市場及驛站等)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和創業載體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可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含技工院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就業創業服務,可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具體范圍和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分為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省級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重點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實行項目管理。
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級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資金主要用于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青年技能人才培養工程、特色產業學院等高技能人才校企融合平臺建設項目,有關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按照省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包括兩類:
國家確定的符合就業政策導向、與促進重點群體就業直接相關的階段性實施政策支出項目。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符合國家就業政策導向、與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直接相關、現有補貼政策無法覆蓋,用于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類補助、創業扶持類補貼、落實鄉村振興銜接政策類補貼、促進企業吸納就業類補貼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支出項目。
其他支出應當符合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具體包括:基層就業服務平臺建設補助、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服務補助、創業載體建設補助、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幫扶車間吸納就業獎補等。
(一)基層就業服務平臺建設補助。對經評審的基層就業服務平臺給予資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就業“幸福里”社區、零工市場(驛站)、高質量充分就業社區等基層就業服務平臺建設支出。項目評審按照省級相關文件執行。
(二)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服務補助。對承擔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服務的各承辦單位給予服務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各承辦單位開展創業項目評審、信用認定、貸前入戶調查、貸中管理、到期催收、后續跟蹤服務、擔保貸款政策評估、政策宣傳、經辦業務培訓等工作。扶持創業服務補助的撥付采用年度預撥、余額考核的方式進行,撥付到基層的資金應不低于總資金的95%。
(三)創業載體建設補助。對經評審認定的創業小鎮、街區、社區、村落及省級創業孵化園、考核優良的省級創業載體給予資金扶持,主要用于省級創業載體支持入駐創業實體進行創業項目技術研發,開展創業信息發布、創業項目指導,組織創業培訓、創業政策宣傳、創業專項活動等與創業服務有關的支出。
(四)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人員范圍為我省戶籍、16周歲以上、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愿且能勝任相應工作的脫貧人口家庭勞動力。崗位補貼標準按照我省鄉村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執行。
(五)就業幫扶車間吸納就業獎補。對經認定的就業幫扶車間吸納一定數量的脫貧勞動力(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實現就地就近就業的給予吸納就業獎補。各地認定的就業幫扶車間須滿足吸納5人(含5人)以上脫貧勞動力(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且穩定就業1個月以上的條件。獎補標準為就業幫扶車間每吸納1名脫貧勞動力(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其發給脫貧勞動力(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工資額的15%,給予吸納就業獎補。
第十五條 上述補貼、補助資金具體標準,已有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無明確規定的,在符合國家政策原則的基礎上,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另行制定。
各地應優化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結構,合理確定公益性崗位補貼支出、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支出和其他支出占比。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建設及維修,交通工具購置及運維支出。
(二)發放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等支出。
(三)“三公”經費支出。
(四)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五)辦公設備及耗材、報刊書籍訂閱、走訪慰問等支出。
(六)賽事組織實施經費、獎金等支出。
(七)按規定應由其他財政資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發放本辦法中的補貼。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省級就業補助資金采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以因素法為主的方式分配。項目法分配的資金采取競爭性評審的方式確定支持對象,主要包括創業載體建設、勞務品牌建設、高技能人才培養建設項目、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示范項目等。
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點工作因素四類,并通過績效調節系數和財力調節系數進行調節。其中:
(一)基礎因素權重為35%,設置勞動力人口、登記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慮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權重為15%,設置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慮地方投入力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引導各地加大投入,加快預算執行,統籌結余資金。
(三)工作成果因素權重為15%,設置城鎮新增就業情況、登記失業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等指標,重點考慮就業工作成果完成情況。
(四)重點工作因素權重為35%,根據當年度就業工作重點任務設置具體指標,包括支持鄉村振興工作、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創業工作等當年度重點工作任務。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對就業補助資金執行率高、就業創業重點工作任務完成較好、促進就業工作激勵評價得分較高的州(市),在分配就業補助資金時予以適當獎勵支持。對審計和督查檢查中發現問題、績效評價結果差、預算執行不到位的地方,酌情扣減分配數。
績效調節系數和財力調節系數分別通過績效評價結果和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第十八條 在因素法分配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時,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與就業相關的基礎數據、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分配建議。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收集匯總資金結轉結余、預算執行、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等業務相關數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向上級單位報送分配資金相關基礎數據時,要明確分工、壓實責任,加強審核把關。各級各部門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對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九條 省級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將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我省申報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評審結果需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審結果按要求給予分類分檔補助。
第二十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后20日內,將與就業相關的基礎數據、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分配建議提供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后30日內,正式分配下達至州(市)、財政省直管縣的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并將資金分配情況抄送財政部云南監管局。省級財政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預算后30日內,正式下達至州(市)、財政省直管縣的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地方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省級分配下達的就業補助資金時,應核對無誤后再使用。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向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存疑的轉移支付資金。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對就業補助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每年定期對就業補助資金進行清算,按照財政部關于轉移支付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鏈條,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應用,加大績效信息公開力度,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堅持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礎上,梳理并公開本地區就業補貼政策清單,明確申請材料、申領流程、經辦渠道、辦理時限。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申請,盡快完成材料審核和資金撥付等工作,并定期對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對補貼金額大、人數多、期限長的補貼對象加強核查抽查,防范出現造假行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加強信息化建設,依托全省集中的就業信息平臺,將補貼申請、受理、審核、撥付納入系統管理。對能依托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信息和資料,不再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對面向個人的補貼,具備條件的可納入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平臺發放。
第二十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按規定直達市縣基層,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到位,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當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和標準等,合理確定本級安排就業補助資金規模,不得違規要求下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落實崗位設置權限分設和權限不相容要求,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主動開展自查、互查、交叉檢查或委托開展第三方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一次性求職補貼應在發放前在校內公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制度,既保證資金使用公開透明,又避免個人敏感信息泄露。對未要求公開的家庭住址、聯系方式、銀行卡號、出生日期、家庭困難狀況、身體殘疾情況等涉及享受補貼人員個人隱私的敏感信息,原則上不予公開,確需公開的,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并確保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得到有效保護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適當公開。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對疏于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將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各州(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實施方案。
第三十條 我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根據中央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實施期限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一條 其他本辦法未列入,但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增設或調整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支出項目、對象范圍、補貼標準及享受條件,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2018年7月6日發布的《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規〔2018〕2號)同時廢止。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已經發布的有關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的其他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