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5-1-/2020-0703009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碧寨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監管 | 發布日期 | 2020-07-03 |
| 文號 | 瀏覽量 |
碧寨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
預防食用野生菌 毒性中藥材 醇基燃料
自制泡酒食物中毒的預警公告
(2020年第3號)
為有效預防誤食有毒野生菌、誤飲醇基燃料、食用毒性中藥材、飲用自制泡酒、農村自辦宴席集體聚餐等食物中毒的發生,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發布預警公告如下:
一、有效防控中毒事件
(一)預防有毒野生菌中毒。不要隨意采摘、出售、購買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顏色鮮艷或霉變的野生菌。烹調加工野生菌時,不要涼拌食用,不要多品種混合加工,加工時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有的野生菌雖然無毒,但所含某些成分會與酒中的乙醇發生化學反應,生成毒素從而引發中毒,所以食用野生菌時最好不要飲酒。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單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區供餐單位、養老機構食堂、醫院食堂、婚喪嫁娶和會議集體用餐等群體性聚餐,嚴禁加工野生菌類,防止引發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餐飲經營單位要嚴格把好食用野生菌采購關,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應急預案及處置流程,嚴格執行先用沸水煮漂等安全的烹調加工方法,并留樣備查,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
(二)預防草烏附片等毒性中藥材中毒。草烏、附子是毒性較強的中藥材,已被列入《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擅自加工食用草烏、附子有中毒乃至危害生命安全的風險。各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要加強對毒性中藥材采購、保管、供應和調配環節的管理,進一步落實防范措施。嚴禁各餐飲經營單位加工銷售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嚴禁用草烏、附子泡酒及銷售。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山區工地、養老敬老院、婚喪宴請和會議等集體用餐中不得加工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家庭、個人不要聚眾、邀約加工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及飲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配制的酒。
(三)預防誤飲醇基燃料、飲用自制泡酒中毒。醇基燃料是以醇類物質為主體配置的燃料,其工業甲醇毒性較強,誤飲后,對人體的神經系統和血液系統損壞大。使用醇基燃料的各類餐飲服務單位,要加強使用環節管理,嚴禁隨意存放,并進行明顯標識,指定專人管理,專間存放,嚴禁同白酒混合存放,嚴防誤將醇基燃料當散裝白酒飲用。消費者要慎買散裝白酒,索取票據,科學制飲泡酒,飲酒后若出現身體不適,須及時就診。若發現白酒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二、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一)鄉村兩級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食物中毒防控工作,把誤采誤食野生菌、誤飲醇基燃料、食用毒性中藥材、飲用自制泡酒、農村自辦宴席集體聚餐等中毒防控工作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認真安排部署并抓緊抓實抓好。要嚴格執行《云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禁止生食動物性食品及水產品,禁止使用毒性藥材、野生菌、不明野菜、四季豆、發芽土豆等高風險原料加工食品,有效防范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二)認真落實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加強應急防范,及時處置各類食品安全事故。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控制,及時報告和互通信息,加強協作和應急處置,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三、切實加強宣傳教育
要把誤食有毒野生菌、誤飲醇基燃料、食用毒性中藥材、飲用自制泡酒、農村自辦宴席集體聚餐中毒、家庭科學飲食等作為重點宣傳內容,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手機、互聯網等新聞媒體,要通過粘貼宣傳畫、發放宣傳材料、手機短信、6995、云嶺先鋒、鄉村大喇叭等多種形式和渠道向社會廣泛宣傳,強化廣大群眾的科學、安全、健康飲食消費觀。
四、妥善處置中毒事件
消費者食用野生菌后,如果出現頭暈、惡心、嘔吐、腹痛、腹瀉、煩躁不安、幻覺等癥狀應及時前往醫院治療,來不及就醫的,應當立即采取簡易催吐、洗胃、導泄、灌腸等方式,盡快排除體內尚未被吸收的毒素后及時就醫,同時要保留好野生菌樣品或嘔吐物供專業人員救治參考。農村基層醫療機構要在野生菌上市期間提前做好野生菌中毒應急救治的各項準備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若發生中毒事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特此公告
碧寨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