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4-3/20230930-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臘勐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社會保險 | 發布日期 | 2023-09-30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障水平,切實保障云南省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按照《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云人社發〔2020〕35號)和《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云人社發〔2023〕37號)有關規定,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啟動最低工資標準與失業保險金標準聯動調整機制,實時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一、發放標準
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執行,與云南省2023年最低工資標準同步調整,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月計發標準為:
(一)一類地區1791元/月,適用地區為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晉寧區和安寧市、嵩明縣。
(二)二類地區1656元/月,適用地區為昆明市所轄其他各縣及東川區;其他州(市)所轄縣級市及市轄區;玉龍縣和德欽縣。
(三)三類地區1521元/月,適用地區為其他各縣。
二、執行時間
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要按照調整標準確保足額發放。對調整標準執行之日起尚未按照新標準為2023年10月—11月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核定發放的,在原核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基礎上補發調標增加額,確保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符合調標的失業保險金領取人員發放到位。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后,失業保險金標準全省統一按照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90%執行。
(二)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州(市)應按照《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加強收支管理,確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省級及時修改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系統參數,各州(市)要指導轄區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做好調標業務操作。按照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暢通領、安全辦”要求,扎實做好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