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3-5-/2020-0805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江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社會保險 | 發布日期 | 2020-08-05 |
| 文號 | 瀏覽量 |
個人申請→民主評議→鄉鎮審核→張榜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1.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各條件的農村居民都有權直接或通
過已開通的政務服務平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括保障申請,申請有困難的,可委托村(居)委會代為提出申請。
2. 民主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戶籍人口、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評議小組會議必須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參加。評議小組成員與申請人家庭有直系親屬關系或者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評議結論有爭議的應在充分核查的基礎上,依據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實事求是作出評議結論,并將評議結論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 鄉鎮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見建議。
4.張榜公示。鄉鎮對申請家庭提出意見建議并按程序公示后,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資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公示情況等有關資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5.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資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論),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