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6-3-/2020-122101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監管 | 發布日期 | 2020-12-21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運行機制,強化應急準備,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實施方案(試行)》《云南省食品安全條例》《云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云南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山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龍陵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鄉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主要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發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輿情事件。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四、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食品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分級標準執行。
五、工作原則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預防為主、依法處置、統一領導、共同參與、分級負責、基層首動的基本原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鄉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六、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一)應急指揮部
1.鄉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鄉長任總指揮,分管食品安全的領導任副總指揮,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2.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研究確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預案;
(2)研究確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系統和保障體系;
(3)研究確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規則;
(4)由總指揮或總指揮委托副總指揮宣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啟動命令;
(5)研究解決重大食品安全應急處理中的重大問題;
(6)審議批準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向鄉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3.應急指揮部的成員機構
鄉黨政辦、食安辦、農業中心、司法所、民政辦、財政所、衛生院、派出所及各村委會。
4.應急指揮部成員機構職責
(1)黨政辦負責人員的統一調配。
(2)食安辦、農業中心,做好事故調查的協助配合,傷亡人員及其親屬基本情況的摸底匯總工作;
(3)衛生院負責醫療單位的救治配合工作;
(4)民政辦負責善后處理,安撫慰問工作;
(5)財政所負責后勤保障工作,保障必要的設備供應(通訊、資金、物資);
(6)黨政辦負責配合信息的發布工作;
(7)司法所負責協調事故矛盾糾紛,防止群體事件發生;
(8)各村委會負責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了解工作;
(9)派出所負責配合安全保衛工作。
(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1.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鄉黨政辦,為龍新鄉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黨政辦主任擔任應急指揮部主任。
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統一指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2)檢查督辦各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理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擴大;
(3)負責全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協調、解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5)根據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6)向縣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情況;
(7)完成鄉政府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接待、接訪咨詢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確定相關專業人員,組建鄉食品安全事故接待、接訪咨詢組。具體職責:
1.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提出咨詢和建議;
2.安排接待上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門有關領導工作人員事宜;
3.接待來訪群眾,相關問題的分析答復工作;
4.完成鄉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成立現場指揮工作組,負責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工作組,下設有關部門調查配合組、緊急事故處理組、配合醫療單位救治組、后勤保障組、善后處理工作組、新聞報道組。
1.事故調查配合組:根據事故的性質和程度,按照職能的界定,相關調查部門介入現場開展工作后,轄區各成員單位全力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工作。具體職責是利用日常的走訪了解,充分發揮熟悉現場的條件優勢,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深入調查,做到協調配合到位,隨叫隨到,工作責任到位,認真負責;
2.緊急事故處理組:對于現場出現的突發性情況,組織協調好相關人員,配合其他工作組現場處理,并將突發情況動態、發展趨向、發生原因、建議性現場處理意見及時上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配合醫療單位救治組:及時通報救援,做好現場的緊急救治,積極配合醫療衛生部門,做好緊急救治工作,組織協調好人員,配合醫療單位的救治工作,盡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后勤保障組:做好工作組人員的基本后勤工作,協調組織,調配器材,做好應急處理的物資保障;
5.善后處理工作組:配合做好安撫慰問工作,組織人員配合相關單位,摸底了解遇難人員及其相關親屬的基本情況,做好親屬的撫慰工作;
6.新聞報道組: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傳工作的正確導向,配合指導、協調新聞宣傳,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聞報道工作;
7.警戒保衛組:組織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配合有關部門營救受害人員,阻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入現場,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開展對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鑒定等工作,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七、應急預案的啟動
經鄉重大食品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評估確認,對符合本預案適用范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重大食品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鄉人民政府領導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建議,由鄉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命令。
八、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和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評估
(一)事故報告
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時向上一級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報告。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及相關部門,村委會得到消息后立即上報鄉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部門。
2.下級向上級報告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鄉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一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
3.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龍新鄉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部門;
(2)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飲單位;
(3)食品檢驗機構及學校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4)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5)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1)初次報告的信息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人數、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
(2)階段報告的信息應當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在階段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3)總結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4)報告時間的要求。初次報告應當在知悉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報告;總結報告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報告。
(二)配合事故評估
鄉政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協調配合上級主管人員及食品安全專家赴現場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對事故的類別、性質、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圍進行科學的評估確認。
九、信息發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應按照信息歸口、統一發布的原則,由鄉政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未經鄉政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意,相關人員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的終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急指揮部公布應急響應終結。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和建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建議相關部門對其進行整改、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十一、后期處置
事故發生地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協調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的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的保險理賠。
協調有關部門對于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善后處理,對受害人給予一定的賠償。
十二、獎勵與責任
1.對有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對應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3)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預案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瞞、緩報、謊報的;
(2)未按照預案規定采取應急措施的;
(3)對事故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4)違抗應急指揮部或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的;
(5)國家工作人員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期間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6)貪污、挪用、盜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經費和物資的;
(7)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十三、其它事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應急處理工作程序自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