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6-3-/2021-0513008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農房抗震改造 | 發布日期 | 2021-05-13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舊房拆除標準。拆舊地塊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生活用房、生產用房、院落圍墻、棚圈設施)全部拆除,硬化的場地和道路也要拆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包括瓦片、房梁、石塊、混凝土塊、雜物等)要及時清運干凈,拆舊地塊達到地面平整,無石塊、無板結土塊。拆除過程中,舊房墻體為土體的,可就地碾碎推平作為復墾復綠的有效土層。根據實地情況,石腳基礎或擋墻基礎可不拆除,直接作為復墾復綠地塊的地坎。
二、復墾復綠標準。結合拆舊地塊地形坡度、周邊土地類型、有效土層厚度、水源和道路情況,合理確定復墾用途。
(一)復墾為水田的標準。地形坡度不超過15度,總體田面平整度允許偏差±3厘米,有水源保障(地表水為主、地下水為輔),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有效土層厚度不低于50厘米,含石量小于10%,耕作層不低于30厘米,土地翻耕深度30厘米左右(允許偏差±5厘米),壘埂頂寬30厘米,底寬50厘米,高30厘米(壘埂允許偏差±5厘米),根據地形坡度,田坎高度控制在50-120厘米之間。建成后的水田應有相應配套設施,灌溉、排水有溝渠,達到旱能澆、澇能排的要求,田塊之間有田埂,田坎邊坡穩定可靠,田間有道路能夠滿足生產需要。
(二)復墾為水澆地的標準。地形坡度不超過15°,總體田面平整度允許偏差±5厘米。有效土層厚度不低于50cm,含石量小于10%,耕作層不低于30cm。土地翻耕深度30厘米左右,允許偏差±5厘米。有一定水源保障,可利用現有水窖、水池引水灌溉,能達到抗旱保苗的要求。建成后的水澆地地塊之間壘為石坎或土坎,石坎高度不超過3m,土坎高度不超過2m。
(三)復墾為旱地的標準。地形坡度不超過25°,總體田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5厘米,有效土層厚度不低于40cm,含石量小于15%。土地翻耕深度30厘米左右,允許偏差±5厘米。應充分利用現有或新建水窖、水池改善灌溉條件,提高復墾耕地質量。
(四)復墾為園地的標準。地形坡度不超過25°,有效土層厚度不低于50cm,含石量小于30%。
(五)復墾為林地的標準。地形坡度超過25°,有效土層厚度不低于20cm,含石量小于50%,定植密度符合設計要求,郁閉度超過30%。
(六)復墾為草地的標準。地形坡度超過25°,有效土層厚度不低于10cm,含石量小于50%,覆蓋度超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