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2-7/20241119-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鎮安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救災 | 發布日期 | 2024-11-19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原則
遵循“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的工作方 針,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應通過組織受災群眾自力更生、生產自救 和互助互濟,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幫扶等方式加以解決。按照“專 款專用、重點使用、公平公正、注重實效”原則實施救助,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二、 指導標準
中央和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補助和支持各地開展自 然災害救助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履行救助主體責任,確定救助項目,統籌各級資金,對受災地區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實施救助。現制定受災群眾救助的指導標準如下:
(一)應急救助
1.救助對象: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的人員。包括因自然災害造成不能在現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進行安置并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含非常住人口);一 次災害過程后,住房未受到嚴重破壞、不需要轉移安置,但因災 造成當下吃穿用等發生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含非常住人口)。
2.救助標準:對緊急轉移安置人員和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員, 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標準進行救助,救助期限原則上為10天。
(二)過渡期生活救助
1.救助對象: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
2.救助標準:對啟動省級 I 級、Ⅱ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錢和1斤糧、救助期限原則上為90天; 對啟動省級Ⅲ級、 IV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按照每人每天補助20元、救助期限原則上為90天。
(三)旱災救助
1.救助對象:因旱造成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
2.救助標準: 一個旱災過程按照人均90元的標準進行救助。
(四)遇難人員家屬撫慰
1.救助對象:因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死亡人員(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屬)。
2.救助標準:按照每位因災遇難人員20000元標準發放撫慰金。
(五)農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
1.救助對象:因自然災害造成以居住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居住問題的困難人員。
倒塌房屋:因災導致房屋整體結構塌落,或承重構件多數傾倒或嚴重損壞,必須進行重建的房屋。
嚴重損壞房屋:因災導致房屋多數承重構件嚴重破壞或需采取排險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無維修價值的房屋。
一般損壞房屋:因災導致房屋多數承重構件輕微裂縫,部分 明顯裂縫;個別非承重構件嚴重破壞;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繼續使用的房屋。
因災倒損的獨立廚房、牲畜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 簡易房和臨時房屋不納入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和維修資金補助范圍。
2.救助標準:對高寒寒冷地區倒塌和嚴重損壞農房戶按照戶 均28000元進行救助, 一般損壞農房按照戶均2800元進行救助; 對一般受災地區倒塌和嚴重損壞農房按照戶均20000元進行救 助,對一般損壞農房戶按照戶均2000元進行救助。積極鼓勵并 推動農村居民參加政策性農村住房災害保險,并依保險合同享受因災倒塌、損壞房屋理賠。
(六)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
1.救助對象:因災造成冬令春荒期間生活困難的,中央和省 適當給予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補助,縣人民政府切實履行 主體責任,落實專項資金。對冬春期間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人員, 按其生活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情況,從口糧、取暖、衣被、醫療等方面進行分類救助。
2.救助標準:
(1)具有因災造成住房倒塌和嚴重損壞、農作物全部絕收、 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或重大傷病情況之一,導致冬春基本生活困 難的,給予重點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標準進行救助; 根據實際困難發放救災衣被;對因災造成重大傷病人員,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標準進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具有因災住房損壞、農作物部分絕收、家庭成員出現 較大傷病情況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給予部分救助。 按照每人不低于300的標準進行救助;視情發放救災衣被;對因 災造成較大傷病人員,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標準進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對因災其他情況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根據受災 群眾家庭困難程度等因素,給予酌情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150元的標準進行救助;酌情發放救災衣被。
三、 相關要求
(一)各地要切實履行自然災害生活救助主體責任和救災資 金分級負擔責任,加大資金投入。本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為全 省指導標準,各級應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研究調 整完善相應自然災害救助項目和補助標準,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二)受災地區要及時準確統計和上報災情,加強災情評估 和核查,科學核定災害損失數據。省級將視情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
(三)要建立健全救災資金管理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各地 要及時全額撥付中央和省級救災資金,統籌使用好社會捐助資 金,強化績效考核,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救災資金安全、規范、高效使用。
(源自:云南省應急管理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