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4-7/20240207-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山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安全生產 | 發布日期 | 2024-02-07 |
| 文號 | 瀏覽量 |
無證照經營煙花爆竹怎么處罰?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
近日,芙蓉區應急管理局、湘湖管理局在對轄區進行煙花爆竹非法經營“打非”排查時,發現錢××食品經營部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活動,芙蓉區應急管理局、湘湖管理局將相關情況通報芙蓉區行政執法局。
芙蓉區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下達《長沙市芙蓉區行政執法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涉案煙花爆竹制品進行扣押,經立案調查,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沒收涉案煙花爆竹制品,罰款2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2版)“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綜上,當事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2版),芙蓉區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沒收涉案煙花爆竹制品、罰款2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