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721-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5-07-21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原鄉農產品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EKRDPC0U
經營地址:龍陵縣臘勐鎮臘勐社區村民委員會臘勐街陳家學家租賃
經營者:李鳳蘭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5年6月11日、12日,本局共接到2件來自12315平臺的舉報,以及在立案調查期間(6月18日)接到1件來自12315平臺的舉報件,舉報人均稱在龍陵縣原鄉農產品經營部的拼多多店鋪上購買了紅糖,收到貨后發現產品無標簽標識,遂舉報到我局。經查詢拼多多平臺店鋪“龍陵縣原鄉農產品經營部”交易信息發現,當事人確實銷售了相關食品,舉報內容屬實。我局執法人員遂依據投訴單投訴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龍陵縣原鄉農產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核查,現場對當事人經營的龍陵縣原鄉農產品經營部進行了全面檢查,經營現場未發現被投訴的散裝紅糖,據當事人陳述:當事人經營的龍陵縣原鄉農產品經營部線下無實體銷售門店,銷售方式為:通過拼多多平臺接單后,從農戶處購進產品直接打包發貨未粘貼標簽標識。當事人經營無標簽標識的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本局于2025年6月17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經營無標簽標識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5年7月3日案件調查終結。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通過拼多多平臺店鋪“龍陵縣原鄉農產品經營部”進行銷售,無線下銷售實體門店。據當事人陳述,龍陵縣原鄉農產品經營部拼多多店鋪共銷售未粘貼標簽的紅糖3單,分別是2025年6月6日銷售1單,價格為15元;2025年6月7日銷售2單,價格共計45元,其中1單30元已退還消費者。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有銷售記錄及進貨臺賬,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付款記錄截屏和當事人銷售記錄,認定違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5年7月1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時,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2025年6月11日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工單一份1頁共7頁;2025年6月12日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工單一份1頁共3頁;2025年6月18日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工單一份1頁共3頁;一是證明案件來源;二是表明投訴人購買無標簽標識的食品及支付價款情況和投訴轉辦情況。
3.2025年6月17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現場檢查照片4張共4頁,一是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的事實;二是證明當事人經營無標簽標識的食品的事實。
4.2025年7月1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4頁。一是證明當事人經營無標簽標識的食品的事實;二是證明案涉食品的購進、銷售情況;三是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的情況;四是證明當事人向我局提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及理由的事實。
5.涉案食品的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履行了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6.拼多多平臺店鋪“龍陵縣原鄉農產品經營部”交易信息截圖3張;整改后平臺頁面(產品下架后)截圖1張;一是證明當事人銷售相關食品的事實;二是證明已立即整改違法行為的事實。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5年7月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云市監保龍不罰告〔2025〕7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無標簽標識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 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二)項“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無標簽標識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并應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屬于食品經營環節;能如實說明所銷售的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等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銷售的食品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被投訴舉報后,在平臺上下架了無標簽標識的食品,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6項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符合不予處罰的情形。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結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6項的規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加強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做到合法經營、守法經營;
2.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保證食品質量安全。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