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506-00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5-05-06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惠松源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E0EWJT4G
經營地址:龍陵縣臘勐鎮臘勐社區村民委員會臘勐街
經營者:郭斌蝶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5年3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據“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投訴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龍陵縣惠松源超市進行現場核查,現場對當事人經營的龍陵縣惠松源超市進行了全面檢查,經營現場未發現被投訴的穗之杰鱈魚豆腐食品,當事人陳述:從未賣過“穗之杰”這一品牌的食品。檢查過程中發現,在該經營場所左側貨架上擺放著超過保質期的食品3種,執法人員對過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本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本局于2025年3月11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
經查明,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2025年3月11日,當事人經營場所左側貨架上擺放著超過保質期的食品3種:(1)4袋魚皮(香辣味)(標示凈含量:30克、生產日期:2024.03.06,保質期:12個月,生產商:廣東江牌農業科技有限公司;(2)7袋只掌天下(調味面制食品)(凈含量: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4.08.27,保質期:180天,生產商:河南天中胖哥食品有限公司);(3)35袋手撕蟹味柳(調味面制品)(凈含量:20克,生產日期:2024.10.09,保質期:150天,生產商:延津縣綠康食品廠)。標簽信息顯示,已超過保質期。另查明,上述魚皮(香辣味)是從龍陵達利園旺旺副食品總經銷購進,購進10袋,購買單價1.5元/袋,銷售單價2元/袋;手撕蟹味柳(調味面制品)是從龍陵縣彩芹商店購進,購進40袋,購買單價0.23元/袋,銷售單價0.5元/袋;只掌天下(調味面制食品)是從龍陵縣清晨商貿有限公司購進,購進20袋,購買單價0.75元/袋,銷售單價1元/袋。上述3種食品進購時間當事人已記不清。經計算,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32.5元。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建立電子購銷臺賬,臺賬記錄顯示上述3種食品超過保質期后無銷售記錄,故違法所得為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5年4月1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時,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2025年3月7日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工單一份1頁共5頁,一是證明案件來源;二是表明投訴人購買超過保質期的鱈魚豆腐及支付價款情況和投訴轉辦情況。
3.2025年3月11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3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強制〔2025〕23—1號)1份共2頁,財物清單(龍市監物清〔2025〕23—1號)1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4張共4頁,依法扣押的4袋魚皮(香辣味)、7袋只掌天下(調味面制食品)、35袋手撕蟹味柳(調味面制品)。一是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的事實;二是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三是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的案涉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的事實。
4.2025年4月1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一是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二是證明案涉食品的購進、銷售情況;三是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四是證明當事人向我局提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及理由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進貨單據一份,證明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事實,且違法貨值金額較小的事實(不超過500元)。
6.當事人提供的電子購銷臺賬記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所銷售的食品在超過保質期后未進行銷售。
7.2025年4月15日本局制作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解強〔2025〕23-1號)1份共1頁和《解除扣押財物清單》(龍市監解清〔2025〕23-1號)1份共1頁及《監督銷毀財物清單》1份共1頁,證明本局依法對涉案食品采取解除扣押措施的情況和監督當事人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無害化銷毀處理的情況。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5年4月16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不罰告〔2025〕11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投訴后積極聯系投訴人協商退賠事宜;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等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留存真實有效且可明確指向上游供貨商的相關憑證,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經營的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已自行改正并對店內開展自查。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5項的條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方面,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在扣押期限屆滿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法解除扣押措施歸還當事人后,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由當事人采取無害化銷毀處理。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加強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做到合法經營、守法經營;
2.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保證食品質量安全。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