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1206-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4-12-06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平達鄉東升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QF91M4M
經營地址:龍陵縣平達鄉平達社區
經營者:劉胡艷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4年10月29日,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將當事人涉嫌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案移送我局處理,移送情況詳見龍陵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龍煙移〔2024〕第03-33號和隨函移送財物清單。經審查,當事人無證經營的卷煙,共計2個品種7條,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1月1日示局分管領導同意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8月,在保山市隆陽區永昌商貿園一家商店購進了84mm紅河(軟甲)1條、84mm云煙(紫)6條,共計2個品種7條,總計支付890元。購進后擬分包或整條進行銷售,于2024年9月12日,被龍陵縣煙草專賣局查獲。至查獲時,當事人未售出過卷煙,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對上述2個品種7條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根據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行政執法涉煙價格認定結論書》(龍發改價認〔2024〕109號)文件價格認定: 84mm云煙(紫)6條、130.00元/條、認定貨值金額780.00元;84mm紅河(軟甲)1條、65.00元/條、認定貨值金額65.00元。共計2個品種7條,認定價格合計845.00元。當事人未能提供進銷貨單據,購銷數量、價格、未銷售等均以當事人詢問所述為準。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龍陵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交材料一份共44頁,證明了對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查獲時的情況及調查事實(附云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報告一份,編號為:WZ092409001301),證明了所查扣卷煙中84mm云煙(紫)6條、84mm紅河(軟甲)1條,共計2個品種7條為真品卷煙。附《行政執法涉煙價格認定結論書》(龍發改價認〔2024〕109號)一份,證明了該批次卷煙的貨值,同時對案件移交依據作出了說明。
2024年11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13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規定,構成無證經營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當年內第三次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根據《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第(四)項“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處違法經營總額50%的罰款423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十五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