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1008-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4-10-08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勝斌破酥包子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MA6MEAGB35
經營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赧場社區熱泉路
經營者:段勝斌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2024年7月26日,云南同創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抽樣人員對龍陵縣龍山鎮勝斌破酥包子店經營的窩窩頭(共購進5包,購進日期:2024年07月22日,規格:12個/包)進行監督抽檢。2024年08月19日,經云南同創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驗項目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實測值為0.361ɡ/kɡ,該批次的產品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8月23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食品檢驗結果告知書》、《檢驗報告》(編號№:CJ2024070536),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2024年9月6日批準立案調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2024年7月22日龍陵縣龍山鎮勝斌破酥包子店負責人岳潤芝從龍陵縣龍山鎮欣順水產品凍品經營部購進窩窩頭5包(每包12個,共計60個),購進單價12元/包。在本局調查過程中,該店負責人岳潤芝稱上述5包窩窩頭除被云南同創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抽取的1公斤(20個)檢驗樣品外,銷售了4公斤(40個),銷售單價為2元/個,除去成本60元后,共獲得利潤4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委托書1份;
3.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3張;
4.現場抽檢照片3張,證明對當事人經營的涉案窩窩頭進行抽樣檢測的事實;
5.當事人、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6.云南同創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1份,檢驗結果告知書1份;
7.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涉案窩窩頭貨值金額、違法所得及當事人對于抽檢結論認可并放棄復檢的事實;
8.進貨單據、供貨方《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本局調查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無主觀故意行為,認真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不罰告〔2024〕06號)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