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801-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4-08-01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平達鄉啊芹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N2L0E15
經營者:匡雙芹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2024年6月14日,我局從全國12315平臺接到王某某投訴平達鄉平安村民安園招牌名為“評價超市”的商店銷售過期檳榔食品。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18日對當事人的食品經營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其貨架上擺放的檳榔等2種3類預包裝食品涉嫌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經報請分管領導批準后,依法對上述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本局于2024年6月18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4年7月17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當事人經營的下列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1.精制檳榔,標示委托商:湘潭湘浙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湘潭曬曬兔食品有限公司,凈含量:20g/包,生產日期:20240319,保質期:60天,數量:6包;2.精制檳榔,標示委托商:湘潭湘浙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湘潭曬曬兔食品有限公司,凈含量:25g/包,生產日期:20240316,保質期:60天,數量:5包;3.烤鴨腿(麻辣味),標示生產單位:安徽省鮮客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凈含量:102g/包,生產日期:20230110,保質期:12個月,數量:2包。
另查明,上述涉案食品的采購和銷售情況如下:1.精制檳榔是2024年3月左右從一個30歲左右送貨過路的經銷商手里購進,共購進20包,凈含量20g/包的購進10包,購進單價是15元/包,銷售單價20元/包,現存6包,2024年5月19日后銷售過一包(即為投訴人購買的一包);凈含量25g/包的購進10包,購進單價是25元/包,銷售單價30元/包,現存5包,2024年5月16日后沒有銷售;2.烤鴨腿(麻辣味)是2023年12月左右從芒市宏順副食購進,共購進5包,購進單價是6元/包,銷售單價7元/包,現存2包,2024年1月10日以后沒有銷售過。本局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認定違法貨值金額為284元(20元/包*6包+30元/包*5包+7元/包*2包),據當事人的陳述凈含量為20g/包的檳榔超過保質期后銷售了一包,故違法所得為2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4年6月14日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工單一份1頁,表明投訴人購買檳榔及支付價款情況和投訴轉辦情況。
2.2024年6月18日當事人提交的龍陵縣平達鄉啊芹商店《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共1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復印件1份共2頁,當事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授權委托書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
3.2024年6月18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強制〔2024〕7-2號)1份共2頁,《扣押物品清單》(龍市監扣清〔2024〕7-2號)1份共1頁,扣押的涉案預包裝食品2種類計13包(瓶/盒),現場檢查照片4張共2頁。一是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的食品經營情況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的相關情況;二是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相關事實;三是證明本局依法對涉案食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況。
4.2024年7月4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5頁。一是證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食品的采購、銷售情況;二是證明當事人在食品經營過程中未嚴格落實食品采購索證索票、查驗記錄及銷售記錄等制度;三是證明當事人提出申請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理由、事實等情況。
2024年7月1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6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已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五)項“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陳述違法事實并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能說明其進貨來源,在消費者告知過期后主動聯系消費者退款賠償。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減輕的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精制檳榔11包,烤鴨腿(麻辣味)2包;
2.沒收違法所得20元;
3.罰款1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102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六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