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221-00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4-02-21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平達文燦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PKJ845C
經營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平達鄉河尾村新中寨組
經營者:李文燦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2023年10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云南省鹽業保山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協助下,在平達鄉河尾村名為:“平達文燦商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經營場所內擺放有10袋標注“白象牌”食鹽,規格:25千克(500g*50袋),經鹽業公司工作人員初步認定,經營場所擺放的10袋食鹽的包裝與“白象牌”食鹽真品包裝有明顯區別:1.現場10袋食鹽儲運包裝袋標有生產批號為A20221109A72與昆明鹽礦實際產品打印方式不符;2.經現場掃描食鹽追溯碼,顯示該商品為云南省鹽業有限公司普洱制鹽分公司2020年9月1日生產,但商品包裝卷膜標注為昆明鹽礦、喬后鹽礦使用,與昆明鹽礦實際食鹽追溯碼使用不符;3.真品“白象牌”食鹽小袋銷售包裝袋封口鋸齒不明顯,仿冒的明顯,深且尖利;4.真品“白象牌”食鹽小袋銷售包裝袋上的生產批次字體規整、清晰,不易擦掉,仿冒的字體較細,不清晰,易擦掉。基于以上明顯區別,初步認定涉嫌商標侵權,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經分管領導批準,當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10袋食鹽采取了查封扣押強制措施,并告知了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同時,我局委托云南省鹽業有限公司進行真偽鑒定。我局于2023 年12月16日收到云南省鹽業有限公司郵寄的《鑒定書》,該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出具的鑒定書標明,當事人經營的“白象牌”食鹽不是該公司生產的,是仿冒品,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當日請示局分管領導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的仿冒“白象牌”食鹽于2023年10月初從平達志杰百貨店楊某處購進食鹽共10袋,規格:25千克(500g*50袋),進價120元/袋,售價125元/袋,至10月25日查獲時,店面擺放的食鹽共10袋貨值125*10=1250元。2023年11月20日,經云南省鹽業有限公司鑒定,當事人經營的“白象牌”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在調查中當事人未能提供進貨單據和銷貨單據,故違法所得無法認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3年10月25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共2頁、現場檢查照片4張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附財物清單)一份共3頁。證明了現場檢查時的現場情況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2.《詢問調查筆錄》一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購進侵權食鹽的基本情況,同時證明了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和銷貨單據的情況。
3.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及主體資格情況。
4.鑒定委托書1份1頁、云南省鹽業有限公司鑒定書1份15頁,證明了當事人經營場所擺放的10袋標注“白象牌”食鹽為仿冒產品,侵犯了公司所擁有的商標專用權。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第一款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已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2024年2月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8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鑒于當事人在經營食鹽時分辨不清真偽,且至查獲時產生危害后果。在本局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說清來源,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符合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食鹽10袋,合計0.25噸(規格:25千克500g*50袋);
2.罰款貳仟伍佰元整(¥:2500.0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六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