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1101-00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3-11-01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鎮安鎮四海精品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MFMBK38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鎮安鎮鎮安街中段
經營者:謝江華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3年9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龍陵縣鎮安鎮四海精品店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精品店內開放式自選貨架上擺放的①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配料:純天然植物精油,貯藏方法:避免陽光直射,注意事項:切勿飲用,生產許可證:XK16-1082861,衛妝準字:29-XK-1431,執行標準:QB1994-1994,監制:路派(國際)化妝品有限公司,保質期:3年,Net:100ml);②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配料:純天然植物精油,貯藏方法:避免陽光直射,注意事項:切勿飲用,生產許可證:XK16-1082861,衛妝準字:29-XK-1431,執行標準:QB1994-1994,監制:路派(國際)化妝品有限公司,保質期:3年,Net:50ml);③天竺葵(保質期:2014年10月18日,生產許可證號:XK16-118-1991,衛妝準字號:(2007)衛妝準字號31-XK-4578,執行標準:KB/E2531-12,地址:廣州市白云紅星工業區)等3個批次的化妝品已經超過使用期限,且與其他未過期的化妝品混擺在一起,本局執法人員對上述3個批次的化妝品依法予以扣押,拍攝現場照片2張。本局9月11日予以立案調查。9月1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者謝江華委托的代理人李秋錦進行詢問調查,圍繞當事人違反化妝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涉嫌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事實收集相關證據,確定其違法事實。調查過程中,李秋錦向本局提交了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謝江華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人李秋錦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2023年10月8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當事人在精品店內開放式自選貨架上擺放的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標注的生產許可編號均為:(生產許可證:XK16-1082861,衛妝準字:29-XK-1431),標注的保質期均為3年,根據《總局關于統一啟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關事項的公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7年第12號發布)第一點“自2017年1月1日起,統一啟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化妝品生產企業持有的原《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自動作廢。”、第三點“持有原《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化妝品生產企業,其2016年12月31日前生產的產品可銷售至有效期結束。”的規定,推定該2批次的化妝品于2016年12月31日前生產,標注的保質期為3年,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019年12月31日,已超過使用期限。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天竺葵(保質期:2014年10月18日,規格:10ml)是與其他的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混擺在一起,未能有效區分,經營人員未能及時發現上述化妝品已超過使用期限,已構成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經營的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天竺葵(規格:10ml)購進單位、購進數量李秋錦均記不清楚,購進數量和購進單價李秋錦也記不清楚,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銷售單價為20元/瓶,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銷售單價為29元/瓶,天竺葵(規格:10ml)銷售單價為10元/瓶。
違法物品貨值金額以扣押的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天竺葵(規格:10ml)實際數量計算,合計為59.00元(20.00元/瓶×1瓶+29.00元/瓶×1瓶+10.00元/瓶×1瓶),因超過使用期限后的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天竺葵(規格:10ml)的銷售數量無法確定,故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違法所得金額無法認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經營者謝江華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主體資格情況;
2.當事人經營者謝江華出具的委托書一份、委托代理人李秋錦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了委托代理人李秋錦的資格情況;
3.現場筆錄一份2頁、現場照片2張,證明了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及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情況;
4.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一份(龍市監強制〔2023〕14-7號)、扣押物品清單一份(龍市監清〔2023〕14-7號),證明了超過使用期限的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天竺葵(規格:10ml)的扣押情況;
5.扣押的超過使用期限的1瓶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1瓶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1瓶天竺葵,證明了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情況;
6.對當事人經營者謝江華委托的代理人李秋錦的詢問筆錄一份4頁,證明了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購進、經營、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情況。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向我局提出了減輕罰款的申請。經核查,一是現場檢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做好現場檢查以及涉案物品扣押工作;二是當事人立即下架相關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三是在后續調查中,當事人經營者謝江華委托的代理人李秋錦自覺接受詢問調查,主動提供相關證照材料;四是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違法行為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輕微,符合減輕處罰的情形。當事人提出減輕罰款的申請,本局決定予以采納。
2023年10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3〕173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規定“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減輕罰款的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已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1瓶、路派純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1瓶、天竺葵1瓶;
2.罰款200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