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0825-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3-08-25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陳運昌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2022年11月16日,龍陵縣衛生健康局監督執法所聯合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龍陵縣龍山鎮赧場社區的田維凱非法行醫現場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田維凱購進的藥品中附帶有昆明泰和醫藥有限公司開具的藥品銷售隨貨同行單4張(標注客戶名稱:龍陵縣喜康藥店),4張單據共開具8個批次的藥品,據田維凱陳述,此4張單據及單據上開具的藥品均是你陳運昌提供給他的,因單據開具的客戶名稱龍陵縣喜康藥店與實際收貨人田維凱不一致,我局執法人員遂依法對4張單據及相關藥品予以扣押。
2022年11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喜康藥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藥店經營場所內擺放有4箱藥品,4箱藥品包裝箱均粘貼有標注“收貨單位:龍陵縣喜康藥店,收貨人:李太喜”的運輸單,但龍陵縣喜康藥店投資人李太喜不能提供該4箱藥品的隨貨同行單,并陳述這4箱藥品不是喜康藥店購進的,是你陳運昌暫時擺在他藥店內的,執法人員遂依法對4箱藥品依法予以扣押。后于2022年11月23日通知李太喜到我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股辦公室對扣押的4箱藥品進行清點,清點結果:藥品共計11個品種240盒(瓶)(龍市監扣清[2022]108號)。后你提供了保山久泰藥業有限公司銷售出庫單(隨貨同行)7張,并確認該11個品種240盒(瓶)藥品是你準備提供給田維凱的,暫時擺放在喜康藥店內。
本局于2022年11月24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分別對陳運昌、李太喜、田維凱進行詢問調查,并要求你對沒收田維凱藥品中你提供的部分進行確認,經你指認共58個品種1141盒(瓶)藥品是你提供給田維凱的,在調查中陳運昌、李太喜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你涉嫌向從事非法行醫和無證經營藥品的田維凱提供藥品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3年7月27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你陳運昌作為保山久泰藥業有限公司宋發糾團隊的片區維護員,同時也是吉林萬通藥業有限公司第一事業部的業務員,專門負責吉林萬通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在龍陵、施甸片區的銷售及售后服務,期間認識了在位于龍陵縣龍山鎮赧場社區從事非法行醫和無證經營藥品的田維凱,在知道田維凱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合法資質證照的情況下,為擴大藥品銷量,想辦法與龍陵喜康藥店投資人李太喜商量借用其資質證照到批發企業批發出藥品后提供給田維凱。你在從事藥品銷售推廣業務期間多次參加公司組織的業務培訓,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應比較熟悉,理應知道藥品經營企業不能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的單位或個人提供藥品,又因你與公司的相關承諾,因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由行為人個人承擔,故上述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由你陳運昌承擔。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陳運昌身份證復印件、保山久泰藥業有限公司法人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宋發糾,編號:久泰藥業銷售委托(2023)第020號)打印件、情況說明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主體資格情況;
2.昆明泰和醫藥有限公司銷售隨貨同行單復印件4張及開具的8個批次藥品,證明了陳運昌向無合法資質的田維凱提供藥品的情況;
3.《扣押物品清單》(龍市監扣清〔2022〕100-1號)復印件一份10頁及沒收田維凱藥品中經陳運昌指認的58個品種1141盒(瓶)藥品,證明了陳運昌向無合法資質的田維凱提供藥品的情況;
4.《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強制〔2022〕101號)、《扣押物品清單》(龍市監扣清〔2022〕101號)、(龍市監扣清〔2022〕108號)復印件各一份及扣押的擺放在喜康藥店門店內的11個品種240盒(瓶)藥品,證明了陳運昌準備向無合法資質的田維凱提供藥品的情況;
5.《詢問筆錄》(陳運昌)一份,證明了陳運昌向無合法資質的田維凱提供藥品的情況;
6.《詢問筆錄》(李太喜)復印件一份,證明了陳運昌向無合法資質的田維凱提供藥品的情況;
7.保山久泰藥業有限公司銷售出庫單(隨貨同行)復印件4張,證明了陳運昌借用喜康藥店資質到藥品批發企業批發藥品的情況。
2023年8月8日,本局向你陳運昌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3〕107號),告知你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你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藥品。”的規定,構成向從事非法行醫和無證經營藥品的田維凱提供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應當責令你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合考慮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另因你在違法提供給田維凱藥品過程中,未記錄往來款項,交易金額記不準確,故違法所得無法認定。扣押的擺放在龍陵喜康藥店營業場所內的11個品種240盒(瓶)藥品予以返還給你。
綜上,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現責令你作出立即改正向無證經營藥品的他人提供藥品的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給予警告;
2.罰款800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