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0530-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3-05-30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小趙燒烤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KA4JL4D
營業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凱龍城D區25—13號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3年4月18日,本局收到龍陵縣公安局龍山派出所案件線索通報,稱“凱龍城小趙燒烤店”涉嫌存在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違法行為。為核實相關情況,2023年4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你經營的龍陵縣龍山鎮小趙燒烤店進行現場檢查,并調取查看了你燒烤店2023年4月17日晚上的電子監控視頻,初步確定你存在向未成年人銷售白酒的事實。
你向楊某倫等5名未成年人銷售白酒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于2023年4月28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你進行了詢問調查,你向本局提交了電子監控視頻截圖、進貨查驗資料及整改照片等相關證據材料,執法人員圍繞你涉嫌向楊某倫等5名未成年人銷售白酒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你的違法事實,2023年5月8日案件調查終結。
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2023年4月17日10時20分左右,楊某倫(男,現年14歲,龍陵縣第二中學學生)、趙某傳(男,現年14歲,龍陵縣第二中學學生)、雙某麾(男,現年15歲,龍陵縣第二中學學生)、何某金(男,現年15歲,龍陵縣第二中學學生)4人相約來到你燒烤店,休息一會后,何某金邀約的楊某輝(男,現年16歲,無業青年)也來到燒烤店,接著上述5人就點了一些燒烤和1市斤白酒,邊吃燒烤邊“打牌”喝酒,后來又點了1市斤白酒繼續“打牌”喝酒,于當晚11時50分左右離開燒烤店。
另查明,你系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燒烤經營的合法市場主體,案發當晚銷售給上述5人的白酒是從龍陵縣龍霖醇酒業有限公司購進的,購進單價9元/市斤,銷售單價20元/市斤,進貨時按規定索要了龍陵縣龍霖醇酒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復印件和白酒的《檢驗檢測報告》。上述5人當晚在你燒烤店吃燒烤和喝酒共消費174元,其中喝白酒2市斤消費40元,貨值金額40元,違法所得40元。
還查明,案發當晚上述5人到你燒烤店吃燒烤和喝酒時均未穿著校服,并向你謊稱他們已經不讀書了,你雖然感覺上述5人可能是學生,而且還提醒他們不能喝酒,但在他們的要求下,還是向他們提供了白酒。另外,你在案發后已按要求在店內張貼了“未成年人禁止飲酒”的警示標識。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2023年5月6日你在接受本局詢問時提交的龍陵縣龍山鎮小趙燒烤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共2頁,你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你的市場主體資格。
2.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證據提取單1份共1頁,龍陵縣公安局龍山派出所2023年4月18日對楊某倫等4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4份共14頁。一是證明案件來源;二是證明楊某倫等5人均為未成年人,且其中4人是龍陵縣第二中學的在校初中學生。
3.2023年4月24日本局對你經營的龍陵縣龍山鎮小趙燒烤店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提取的電子監控視頻截圖5張共5頁,龍陵縣龍霖醇酒業有限公司《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共2頁,白酒檢驗檢測報告復印件1份共3頁。一是證明你系證照齊全的合法市場主體;二是證明你對所銷售的白酒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三是證明你向楊某倫等5人銷售白酒的過程及相關情況。
4.2023年5月6日本局對你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5頁,你提交的整改照片2張共2頁。一是證明你向楊某倫等5人銷售白酒的相關事實;二是證明你對楊某倫等5人要求提供白酒進行過提醒、勸阻的事實;三是證明你已按要求對“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問題進行整改的事實。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你確認,你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3年5月19日,本局依法向你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3〕57號),告知你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本局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
本局認為,你向楊某倫等5名未成年人銷售白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之規定,已構成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應當責令你3天內改正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違法行為,給予你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0元,處50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你向楊某倫等5名未成年人銷售白酒的行為,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尚,甚至會引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應依法予以處罰。但鑒于案發當晚楊某倫等5人均未穿著校服,并向你謊稱他們已經不讀書了,你在楊某倫等5人要求提供白酒時還進行了提醒、勸阻,足以證明你沒有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主觀故意;另外,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你主動向本局提供了電子監控視頻截圖、進貨查驗資料及整改照片等相關證據材料,案發后主動對“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問題進行了整改;再有,楊某倫等5人喝酒后未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其他意外情況。綜上,你的上述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辦案人員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你的主觀過錯等因素,本著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承包容審慎執法要求,決定對你適用減輕的行政處罰。
你向楊某倫等5名未成年人銷售白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現責令你3天內改正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違法行為,并給予你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40元;3.罰款1000元。罰沒款共計1040元。
你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