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0227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3-02-27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云南龍馬藥業有限公司龍陵凱龍第二連鎖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MA6N8EYN5A
營業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凱龍小區D11—1
負責人:沈祥超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無
聯系地址:******
2023年1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穩價保質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云市監辦發〔2023〕1號)的要求,對你單位銷售的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等商品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銷售的維生素E.C顆粒、益生菌粉、鹿茸粉、黃芪精4種商品未設置標價簽,也未以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于2023年1月30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你單位的授權委托人余金奇進行了詢問調查,余金奇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你單位涉嫌在銷售維生素E.C顆粒等商品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違法事實。2023年2月9日案件調查終結。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你單位系云南龍馬藥業有限公司下設的零售分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在本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滇CA5230137)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備案編號:滇保藥監械經營備20190088號),在龍陵縣龍山鎮凱龍小區D11—1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等經營活動至今。2022年12月25日,你單位按照云南龍馬藥業有限公司的統一安排,組織開展“年貨節”活動,活動中將部分中藥及活動商品陳列出來銷售,在此過程中因工作人員疏忽,導致維生素E.C顆粒、益生菌粉、鹿茸粉、黃芪精4種商品未設置標價簽,也未以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至2023年1月17日被本局現場查獲。另查明,上述涉案商品均是從云南龍馬藥業有限公司零售連鎖總部購進的,活動期間,你單位銷售維生素E.C顆粒3盒,銷售單價是128元/盒,銷售黃芪精3盒,銷售單價是198元/盒。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未發現你單位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所以不存在“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情況,故本局認定本案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2023年2月8日余金奇向本局提交的云南龍馬藥業有限公司龍陵凱龍第二連鎖店《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共1頁,《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滇CA5230137)復印件1份共1頁,《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備案編號:滇保藥監械經營備20190088號)復印件1份共1頁,單位負責人沈祥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余金奇《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1份共1頁。一是證明你單位的市場主體資格;二是證明你單位授權余金奇全權處理你單位在銷售維生素E.C顆粒等商品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一案相關事宜的事實。
2.2023年1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現場檢查照片4張共4頁。一是證明本局2023年1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的相關情況;二是證明你單位銷售的維生素E.C顆粒、益生菌粉、鹿茸粉、黃芪精4種商品未設置標價簽,也未以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的事實。
3.2023年2月8日本局對余金奇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5頁,余金奇向本局提交的涉案商品進貨單據、銷售單據復印件6份共3頁。一是進一步印證你單位銷售的維生素E.C顆粒、益生菌粉、鹿茸粉、黃芪精4種商品未設置標價簽,也未以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的事實;二是證明涉案商品的購銷情況;三是證明本案無違法所得;四是證明你單位存在主觀過錯。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你單位確認,你單位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3年2月10日,本局依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3〕10號),告知你單位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本局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權。
本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之規定,已構成在銷售商品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依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關明碼標價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應當責令你單位改正在銷售商品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給予你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明知銷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但因工作疏忽導致銷售維生素E.C顆粒、益生菌粉、鹿茸粉、黃芪精4種商品時未設置標價簽,也未以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且該行為發生在疫情期間,依法應予行政處罰。但鑒于你單位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的情形。本局經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你單位主觀過錯等因素,本著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承包容審慎執法要求,決定對你單位適用一般的行政處罰。
綜上,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改正在銷售商品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你單位如下行政處罰:罰款貳仟元(¥:20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