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2-1216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2-12-16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順發食品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
經營場所:龍陵縣龍山鎮意達農貿商場
經營者:鄭祖娣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2022年8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鄭祖娣經營的芝麻1批次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2022年9月7日,經檢驗,該批次芝麻酸價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商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9月9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檢驗報告》(No:NCP53052322080170)。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提出復檢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遂于2022年9月17日報經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2年6月20日,龍陵縣龍山鎮順發食品商店向芒市興江調料店購進芝麻一批次10kg,購進單價16元/kg,共計貨款160元。在本局調查過程中,上述10kg芝麻除被我局抽取的2kg檢驗樣品外,其余的8公斤芝麻在檢驗期間均已銷售,銷售價18元/公斤,獲銷售價款144.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1份、食品安全抽樣經驗抽樣單(非網絡)1份,證明了現場檢查情況及抽樣情況。
2.詢問調查筆錄1份、《檢驗報告》(No:NCP53052322080170)1份,檢驗結果通知書1份(NCP53052322080170),證明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違法所得及貨值金額、檢驗結果告知等情況。
3.當事人身份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2〕10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局視為當事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且對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無異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已構成經營芝麻酸價項目含量超標的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鄭祖娣經營芝麻酸價項目超標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在本局調查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同時當事人提交了減輕處罰申請,并積極整改,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項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符合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可減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一)項“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44.00元;
2.處罰款10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1144.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