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2-0412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2-04-12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云南咳哩佬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MA6MY7RQ7B
住所:龍陵縣龍山鎮云山社區河頭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彭安保
2022年1月27日,舉報人范某通過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2022年1月15日本人因生活需要購買到云南咳哩佬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咳哩佬原味果干”,生產日期是2021年9月10日,后發現該食品商品條碼已經在2020年10月27日注銷掉了。經初步審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為查明違法事實,經局領導批準同意于2022年2月8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生產的“咳哩佬原味果干”產品包裝使用著廠商識別代碼(697158618)和相應商品條碼(6971586180001),該廠商識別代碼是其于2018年3月20日獲準注冊,有效期為2年。2022年2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通過“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網站查詢了廠商識別代碼(697158618)和相應商品條碼(6971586180001),發現狀態顯示已注銷。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陳述:“使用的廠商識別代碼(697158618)已于2020年10月27日注銷了,新的廠商識別代碼(697466715)于2021年7月16日獲準注冊,有效期為:2021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當事人庫存著標示有廠商識別代碼(697158618)的產品包裝3000個。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1份、《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來源登記表》1份,證明了案件的來源情況;
2.《詢問調查筆錄》、舉報人提供的涉案產品照片2張、“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網站查詢了的廠商識別代碼(697158618)頁面截圖3張,證明了當事人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的違法事實;
3.《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No.0696709、No.00337995、No.0/572013)復印件3份,證明當事人廠商識別代碼是獲準注冊、變更、失效的相關事實;
4.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資質和身份證明。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2〕17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局視為當事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規定,已構成擅自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的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鑒于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性后果,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第(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采取從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同時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處罰款3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